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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扶贫

我省出台社保扶贫意见 建立遏制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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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从省人力社保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社保扶贫意见,明确提出我省社保扶贫的目标任务、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着力通过社会保险进一步巩固扶贫成果,建立遏制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帮助困难群体抵御可能遭遇的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参保,由县级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我省明确要求,“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农户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先诊疗后付费等举措,对困难群体实施倾斜性精准帮扶,最大限度地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在工伤保险方面,我省通过建筑业等行业按项目参保方式,把项目内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避免农民工家庭因工伤致贫。对于工伤或职业病人中的困难群体,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救治。目前,我省已经实现用人单位每周7天全天候无障碍工伤申报、参保。

  失业保险方面,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规定进行折算,与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在生育保险方面,我省进一步扩大待遇享受范围,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实行与参保女职工同等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

  记者 张冰

  通讯员 楼春燕 刘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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