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太高挡了采光、江景房没了江景咋办?律师告诉你
温州网讯 这些问题,你可能从来没有想过,却绝对有可能碰到。
周边高层住宅建设,“采光权”受侵害,怎么维权?购买“一线江景房”,没了“江景”,咋办……买对房子,你将告别居无定所的日子,拥有自己的温馨小家。买错房子,你可能将错过本应属于你的美好人生。对此,请来了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罗洋律师为你答疑解惑,助你避开买房租房路上的大小坑。
周边高层住宅建设“采光权”受侵害,咋办?
◆市民王先生留言:
我住在市区某小区,我家的房屋朝向“东南”方,视野开阔,采光良好,全天日照充足。谁知,几个月前,我所在小区东南方向不远处盖起了一个高层住宅,严重影响了我家的采光和日照。我与高层住宅开发商交涉,对方称已经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手续合法。像这样“采光权”受侵害,我该怎么办?
若日照减少导致房屋贬值的
可要求赔偿
◆律师回答
采光和日照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同时我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因此,构成采光、日照侵权的,应审查该新建住宅是否符合建筑工程的国家标准,同时其产生采光、日照影响是否使相邻住宅的住户的日照时间低于了国家标准。但即使未低于国家标准,也可从因日照减少、采光受限导致房屋贬值为由要求赔偿。
◆律师建议
对于采光、日照纠纷,一般需要专业的检测或鉴定机构介入才能确认日照时间、房屋的价值进行检测、评估,故建议通过诉讼途径然后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检测、鉴定为妥。
购买“一线江景房”后“江景”被遮挡,咋办?
应当遵守,否则应当违约责任。而销售人员不论是外聘的还是本身的员工,其在销售过程中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
◆律师建议
在签订类似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预定书等协议时,一定要确认所支付的款项是作为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市民张先生留言:
今年11月,我在市区滨江一带看中了一套“一线江景房”,并签署了购房意向书,缴纳了购房意向金。当时,销售人员称,我看中的是“一线江景房”,可以俯瞰瓯江江景(有录音为证)。但后来我听朋友说,对面不久后刚好要盖一个高层商住楼,会遮挡“江景”。我要求无条件退回购房意向金,但遭到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表示,销售人员是外聘团队,不能完全代表开发商。请问我该怎么办?
若开发商明确说明“江景”的
应负违约责任
◆律师回答
张先生能不能无条件退回购房意向金关键是看购房意向书的约定以及购房意向金的性质。1、如果开发商与张先生是通过签订购房意向书并把购房意向金作为定金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则如果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适用定金规则,也就是说如果是张先生的原因不订立合同的,则购房意向金作为定金被开发商没收,相反则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意向金。而如果不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则开发商应当将购房意向金退还给张先生。2、如果购房意向金不作为定金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担保的,只是确定张先生的购房意向,购房意向书也未对不订立商品房合同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而双方未能就订立商品房合同达成一致的,则开发商应当无条件退还购房意向金。
如果开发商广告宣传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了确定的说明和允诺的,则开发商
交付验房时发现渗漏开发商整改“无限期”,咋办?
◆律师建议
购房者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开发商未完成交房义务,应注意及时保全房屋现状的证据,相应的请求应形成书面往来的证据,否则之后的维权将会十分艰辛。
◆市民郑先生留言
去年10月,我购买了市区黄屿板块某顶楼现房,在验收时发现多处渗水。但至今开发商仍在“无限期”整改,以致至今无法交付,让我入住。而物业又催着我缴纳物业费。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答
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则将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商品房合同中都会根据延期交付房屋的时间来确定违约责任,短期限的延迟如一个月,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超过约定的短期限延迟期间的,购房者可选择由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同时,如果经多次维修,房屋仍渗水且无法正常居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购房者也可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保修期的确是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但房屋渗水问题一般会被作为保修期内的修理事项,而不作为购房者拒绝收房的理由,购房者仅要求开发商对渗水问题进行整改的,开发商都会按已实际交房处理,物业也才会要求购房者缴纳物业费。
上调房贷利率银行才放款是否合理?
◆市民黄女士留言
半年前,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在某银行办理了首套房贷款,当时说好是基准利率。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银行一直没有放款。最近,银行经办人员来电说,“基准利率上浮5%”就可以直接放款。我表示质疑。银行却说,要么贵,要么等。请问,银行的这个提议合理吗?
具体视借款合同有无约定
利率、放款时间等
◆律师回答
如果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已经签定,对于利率的标准及放款的条件、时间都已经作出明确的约定,则银行未按约放款或未按签订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均属于银行违约,银行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借款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贷款进度延缓,最终银行的贷款政策发生变化而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的话,那么借款人可能就要自行承担违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
无论是黄女士自己的原因还是银行的原因导致贷款延迟的,如果对黄女士向房屋出卖者付款时间产生延迟影响的,则黄女士还将对房屋出卖者承担违约责任。建议黄女士及时与银行解决纠纷,否则损失将会扩大。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