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旅游员工受伤算工伤吗 听听律师怎么说
温州网讯 告别了炎热的夏天,眼下正是秋游的黄金期。然而,在出游的过程中,有人却遇到了这些“法律事”: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结伴出游出了意外,同行者是否要担责……
在本期的《读者律师麻辣问答》中,我们请来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罗洋律师来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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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巴出事故游客受伤旅行社需要担责吗
网友“最牛的阿牛”咨询:我表姐报团参加了内蒙古大草原跟团游。游玩期间,由于旅游团大巴出事故导致她受轻伤住院。旅行社对此不闻不问,也未垫付医药费或协助她处理。
我们向旅行社交涉,旅行社却说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如果由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的条款。旅行社认为,发生车祸是所租的汽车公司汽车的问题。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而《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属于履行辅助人或是旅游辅助服务者。
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所租大巴的汽车公司属于法律规定的履行辅助人,而不是旅行社所称的第三人。因此,作为受到伤害的旅行者可以依法选择要求旅行社或大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者向旅行社主张的,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也不是完全免除责任的,其在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旅行社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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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旅游员工受伤算工伤吗
但如果所有活动内容都是某公司事先安排、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并承担旅游费用的单位行为,而且这种集体活动除了是职工享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外,更是某公司加强职工之间团结协作、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旅游活动与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续,那么在此类旅游活动中受伤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市民黄先生咨询:我爸爸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旅游中摔伤了,这样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的或不予认定的都是存在的。
如果旅游活动仅为员工自身的游玩活动,公司并未安排其他工作考察任务,也没有安排工作交流行程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学习、参观及其他拓展活动,活动出游方式为自愿报名,也可携带家属,则该旅游活动纯属单位福利,用工者在活动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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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出游出意外同行者要担责吗
市民李先生咨询:我准备和朋友自驾川藏线。但我听说,结伴出游,出了意外,同行者也有责任,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因为结伴同行产生侵权纠纷的情形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故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责任。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看同伴或者参与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规定确定的是公平原则。但公平原则不是随意使用的,也就是要看同伴或者参与人与受害人之间有没有利益上的关联性,有关联性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适当的补偿。如果同伴或者参与人因为自身原因或者意外事件受到损害,都不能随意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所有同伴或者参与人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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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景物上乱涂乱画会面临什么处罚
网友“有何不可”咨询:一些游客在旅游风景区的摩崖石刻、砖块等上面刻“到此一游”、祝福语、名字等。请问这种行为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因此,不得破坏景区和生态环境,是游客应尽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另外,如果游客破坏的是景区内的文物,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还可能触犯刑法,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此类不文明行为,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颁布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游客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会被纳入旅游部门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