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检法部门发布联合通告 督促黑恶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温州网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发布联合通告,督促黑恶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截至2019年1月15日,凡是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活动的人员停止一切犯罪活动,并投案自首的,依法给予从宽处理。
该通告显示,凡是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犯罪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投案自首的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取保候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经查实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黑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该通告显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但窝藏、包庇黑恶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杜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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