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标准出台

温州网 2019-01-10 08:04:00

  温州网讯 日前,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关于发挥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正民风。至此,我市已全域推进移风易俗制度建设,树立文明新风。

  《通知》所指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组织或操办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结婚或丧葬事宜。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所在县(市、区)相关要求和标准执行,即实施属地管理。驻温中央、省部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照此通知执行。

  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除执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在县(市、区)相关要求和标准外,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和标准。

  《通知》要求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执行“一承诺、两备案、一公示”制度。“一承诺”,党员干部要积极响应“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倡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向所在单位作事先备案时,主动作出带头移风易俗承诺,并签署《承诺书》;“两备案”,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先备案、事后备案”制度。县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以及所在单位党委(含党工委、党组)备案,并报同级纪委(含纪工委、纪检组)备案。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备案;“一公示”,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接到本单位人员填报的《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礼俗事宜事后备案表》的3个工作日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礼俗情况进行公示。

  《通知》指出,对违反操办婚丧礼俗事宜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将各单位落实操办婚丧礼俗事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备案个人有关事项、年度述职述廉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机关党建工作考核、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工作的重要内容。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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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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