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停办让多个部门无所适从 夜间施工噪声监管囧境何解?

温州网 2019-04-01 08:17:00
自去年生态环境部门取消“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审批后,相关部门的监管陷入囧境,“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温州网讯 近日,新闻热线接连接到市区大鹏组团、锦江家园、景丽大楼等小区居民投诉,反映附近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噪音扰民。

  夜间施工噪声引发了工程“赶工权”和市民“睡眠权”之间的矛盾,而要解决好这个矛盾则依赖于生态环境、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有效防治和监管。

  但是,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自去年生态环境部门取消“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审批后,相关部门的监管陷入囧境,“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夜间施工许可”

  去年随法规废止而取消

  据了解,在许可审批未取消之前,建筑工地正常施工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10点,在晚上10点之后仍要施工的,必须取得许可。

  之前,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59号令废止)相关规定,我市建筑施工单位若确有夜间施工需要,其申请流程是:先向属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建局下属单位)申请《建筑特殊需要夜间连续施工证明》,之后凭此《证明》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许可,取得许可后必须向附近居民进行公示。另由属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许可进行监管。

  但是随着《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废止,去年5月,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环保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取消了全省环保部门的“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杭州、宁波除外)。自此,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进行许可审批。

  夜间施工

  噪声监管出现难题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夜间施工许可审批取消后,因缺乏政府及相应部门关于此方面的明确政策,各方陷入困局。

  夜间被扰的多名市民反映,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很随意,也没有公示,向96310和12345投诉也没多大用。

  施工单位则抱怨,特殊工艺必须夜间施工,想办许可却没地方办;以前有许可,噪音扰民纠纷由监管部门处理,现在得自己做好沟通处理工作,压力太大。

  而相关部门对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现状则是: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审批权,管不了”;作为技术把关部门的住建部门对于是否出具《证明》,则各地不一,有的给出有的不给出;作为监管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表示执法遭遇“连续施工真实性”的挑战。

  生态环境部门

  失去“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审批权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负责人介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只规定了“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却没有明确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之前《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夜间施工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现在废止了,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没有了依据。所以,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确认全省环保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的函”中未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列入。

  而杭州、宁波生态环境部门之所以继续进行“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的审批,“因为这两个城市早就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有了审批依据。而温州尚未进行这方面的立法,我们也很无奈。”该负责人介绍,市住建部门了解过这方面的情况,但是他们也无能为力。

  对于现在噪声防治的管理权责,他表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是2017年,市政府下发《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首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划转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住建部门

  “证明”只是对工艺把关

  无法证明能在夜间施工

  在许可审批取消之后,原本负责在技术方面把关是否确有连续施工需求的市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反应不一。其中,温州市和鹿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旧出具连续施工证明;而龙湾区和瓯海区则不再出具连续施工证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许可审批取消时,我们也和生态环境局对接过,但是没有用,他们突然停掉,也没有后续安排。目前,我局下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然有出具连续施工证明。”但是审核更加严格,只有市级重点民生保障工程,且是地下室混凝土连续浇筑施工才能取得证明,一次只能批一天夜间施工,二次申请需要间隔数日,不得连续日期进行夜间施工。“而市区范围内,各区就开具证明确实存在不统一情况,因为一方面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各区住建局负责管理,另一方面全市也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

  瓯海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自去年底起就不再出具连续施工证明。该站有关负责人介绍,之前许可能够审批时,他们开具连续施工证明只是在工艺技术上进行把关,审核施工单位是否有连续施工的必要。但是有连续施工工艺,不代表它必须是在夜间进行施工。它是否必须在夜间进行施工,还是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来审定的。“所以我们出具证明是给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许可用的,现在许可不批了,向区住建局领导汇报后,最终决定不再出具连续施工证明。”与此同时,该负责人也表示,不出具连续施工证明的另一个考虑因素是,现在建筑施工的大部分工艺,即使是需要连续施工的“地下室混凝土浇筑”也可以采取“分块分区浇筑”技术,这样就没必要在晚上10点后施工,正常的施工时间也能完成。

  执法部门

  “许可”取消,没有“证明”,执法遇困

  作为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遭遇了麻烦。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目前,“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取消了,区住建局不再开具连续施工证明,致使他们在实际管理中遇到困难。“施工方说混凝土浇筑确实需要连续施工到夜里,但少了专业部门给予的证明,我们执法队员难以判断其‘确实需要连续施工到夜里’是否出于工艺要求。万一确属工艺需要,而我们又贸然阻止其施工,就会出现房屋质量风险,这责任我们担不起。”因此,他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接到投诉时,会先和投诉人以及施工方沟通,要求施工方尽量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并合理安排夜间施工时间,把影响降到最低。“如果施工方没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且‘屡教不改’、市民又连续投诉的话,那我们再根据法律规定,对噪音进行检测。噪音超标的话,会责令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现在龙湾住建部门也没有打这个证明,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比较被动。”如果接到市民投诉,会先去现场查看,掌握工地动态,要求施工方整改。连续投诉多次的,会开展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罚,“有些被投诉得特别多的工地,我们也会和住建部门联动,但不多。”

  “夜间施工许可”之前的申请流程:

  先向属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建局下属单位)申请《建筑特殊需要夜间连续施工证明》→

  凭此《证明》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许可→

  取得许可后必须向附近居民进行公示

  另由属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许可进行监管。

  鹿城做法:两部门联手,今年已查处8起“夜间施工噪声”案例

  不同于龙湾区和瓯海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去年,鹿城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与鹿城住建部门联系,双方建立了工作群。“我们要求施工单位提前一天去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每天,住建部门都会把取得证明的工地上传到群里,告知我们。办理以后,我们要求施工方把证明公示周边群众。”目前,鹿城行政执法队员晚上都会去巡查被投诉较多的工地,掌握施工动态。“如果违规施工,队员们制止了,施工方能配合的话最好。如果没有办理证明,又无法停工的,我们会依法对施工方进行处罚或立案调查。”今年以来,鹿城执法部门已立案查处了8起“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例。

  人大代表

  希望各部门一起协商共同制定监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各部门对此表示,夜间施工需要证明这个事项是明确的,但是目前的问题是,这个事项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承担,这个“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是谁?在《许可证》取消后,夜间施工噪声防治及监管该采取怎样的管理模式?

  市人大代表李炎伦认为,现在夜间施工噪声监管存在不完善,想做好这方面的监管工作,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立法。但是立法非一朝一夕之功,所以在立法之前,对于遇到的难题,相关部门还是需要坐下来一起协商,制定一套切实可行、兼顾各方的监管方案。

  市人大代表、鹿城区大南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中心主任王楚楚认为,夜间施工许可不批之后,针对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遇困”,各部门应关注被夜间噪音困扰的市民的切身感受,敢于担当。各部门最好坐在一块协商,拎清自身职责,理清相关法条,协调相关事项,加强联动。

  对此,《代表在线》将继续关注。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张新彤 夏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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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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