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喊你一个月内申报财产

温州网 2019-06-04 07:07:47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集中申报财产的公告》,敦促失信被执行人限期一个月内及时报告财产。

  温州网讯 昨天下午,记者从温州法院强化执行强制威慑宣传暨集中申报财产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集中申报财产的公告》,敦促失信被执行人限期一个月内及时报告财产。

  《关于集中申报财产的公告》要求,温州法院在6月10日至7月10日期间开展限期集中申报财产活动,喊话此前未主动、如实、及时报告财产的失信被执行人。对期限内主动、如实报告财产的,法院将视情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并列为诚信记录、信用修复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应当报告财产限期仍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将在公告期满后从重处罚。

  今年5月1日起,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强制执行措施”的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正式实施。温州法院决定通过为期三个月的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宣传、落实、提高,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配合执行。

  在具体执行办案中,结合案件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递进式地适用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移送追究拒执犯罪等惩戒和制裁措施,并重点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加大罚款、拘留和刑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温州法院立案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分别在受理案件、通知应诉、作出裁判文书、启动执行程序时等诉讼各个环节,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履行裁判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通过充分的教育警示,促成更多的当事人认识执行、主动履行。

  被执行人要主动、如实、及时地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法院执行部门在收到执行案件后,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全市法院也将公布财产报告联系电话,指派专人负责。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在执行办案中累计限制消费28386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3369人次、限制出入境1385人,罚款3008件、拘留2967人、追究刑事责任66人,违法制裁率达到22.41%,同比上升8.87个百分点。通过以上各项强制执行措施的综合运用,有效迫使9475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和解执行,并配合推进财产处置工作,合计执行到位金额61.51亿元。

  温州法院强化执行强制威慑宣传典型案例

  一、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案

  【基本案情】

  龙湾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根据初步查明被执行人原有部分机器设备、应收债权以及近年来有租金收入的线索,该院两次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传票,要求申报财产并提交有关账册,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除厂房被拍卖外无其他财产变化,拒不提交账册。该院查明被执行人2015年以来共有租金收入170多万元,并有其他收入。但经法院多次通知拒不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经本院两次处罚后,仍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遂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立案后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人民法院针对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随《执行通知书》发出了《财产报告令》,但实际情况是,作出报告的很少,如实报告的更少,使得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旨在强化被执行人应当自动履行债务、积极财产报告、将法院从“大海捞针”般查人找物的困境中解放出来。本案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也不履行,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给予严厉打击。

  二、江苏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转移财产案

  【基本案情】

  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9万元。立案后,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一直未申报财产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徐州法院的协助下,对被执行人江苏某大酒店进行搜查,发现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6月,被执行人营业收入流入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账户。

  法定代表人王某、财务负责人徐某某明知该酒店尚未偿还吴某某欠款,酒店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执行,将酒店营业收入转入他人账户,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相继抓获王某、徐某某,最终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泰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江苏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徐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其全部经营收入转移到第三方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人难找、账难查、财难封”的执行困难,容易引起申请执行人质疑人民法院故意不作为,损害司法权威。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单位拒执犯罪,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对解决该类案件执行难、修复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树立司法权威,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乐清某医院以执行异议等形式进行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乐清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拟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某某名下的抵押物即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的房地产,案外人乐清某医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保障其租赁权及优先购买权。经审查,被执行人郑某某为案外人乐清某医院股东,该医院递交的签订于设定抵押之前的租赁合同系补签,该医院及郑某某均涉嫌借异议名义进行虚假诉讼,并以此抗拒法院对标的房产的执行。在告知其涉嫌犯罪后,该医院于2018年1月26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做出对案外人乐清某医院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医院在限期内交纳了1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利用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利,故意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假借亲属或关联单位名义,以达到拖延执行时间,逃避执行的目的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妨碍司法处置进程,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果查明确系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雷某某拒不申报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案

  【基本案情】

  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雷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立案后,雷某某名下尚有煤矿公司的股权、鳌江工贸街的房产、银行账户38余万元。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前一年内,登记在其妻子李某某名下的杭州市一处房产被过户给案外人徐某某,但雷某某均未申报。在执行期间,雷某某17次乘坐飞机往返于杭州、北京、成都、拉萨等地。该院认定,雷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又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经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擅自从个人银行账户支取人民币32万余元,情节严重,雷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的同时,对被执行人一律作出“限制消费”措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属于违反最高法院限制消费九种情形之一,旨在引导被执行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无权享受高消费,雷某某违法限制消费令次数多、逃避执行的金额大,对其处罚具有典型的正面教育意义。

  五、陈某拒不移交车辆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2日,龙湾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30万元。陈某明知法院在执行期间查封了其所有的英菲尼迪越野车,仍拒不向本院交出该车并将该车开至湖南继续使用,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又将该车借与他人使用,致使该车无法追回,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经侦查、起诉,陈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作出查封裁定后,被执行人主动交付车辆的寥寥无几,查封却无法扣押是常态。执行人员要想尽办法查找,或是让申请人提供线索或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扣,耗费精力大、司法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移交车辆是被执行人法定义务,加大对查封车辆拒不交出的打击力度,可以大大缓解“大海捞车”的现象。

  六、林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腾空房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向林某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林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同年7月8日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林某某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的房屋。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林某某等人仅偿还了借款人民币4万元,后拒不履行。因林某某拒不腾空房屋,法院强制腾空该房屋,并移送评估、拍卖。之后,林某某撕毁封条,擅自入住并将强制腾空出来的部分家具、电器搬回房屋,更换门锁,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其家属主动腾空房屋。瑞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拒不腾房在执行中是非常普遍的问题,花样不断翻新,有利用老人、病人等弱势群体占据查封房屋的,有以耍泼耍狠、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腾房,林某某的行为明目张胆对抗法院执行,主观恶性较大,属于打击的重点。

  七、安徽某印业有限公司、吴某、杨某非法处置查封物品案

  【基本案情】

  苍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某印业有限公司、杨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安徽某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置放于苍南县龙港镇某工业区厂房里的海德堡速霸四开五色胶印机]一台。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某印业有限公司、吴某、杨某于2019年2月份私自将本院所查封(扣押)其公司所有的上述机器(评估价格2888705元)非法转移处置,拒不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被执行人安徽某印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杨某非法处置上述被查封(扣押)的机器设备,致原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该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明知相关财产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作为财产保管人,擅自将处于查封期间的财产予以处置,情节严重,应坚决予以打击。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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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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