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买房、买服务 小心合同里的“霸王条款”
扫码看14条霸王条款
温州网讯 你在买卖房屋、汽车或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上吃过亏吗?昨天,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去年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共14条。请大家看仔细合同里的“坑”,千万不要踩。
市监部门公布的“霸王条款”(部分)
房地产篇
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累计应付款”进行定义,加重买受人义务。
条款内容:“……(2)逾期超过9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本条第1款第(2)项中的‘累计应付款’是指购房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
律师评析:买受人的常见付款方式为贷款支付或者分期支付。若买受人按期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后续出现逾期付款情形(包括未按期或未足额)的,则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没有违约,仅应对剩余未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但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按照全部房款计算违约金,明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该条款为部分无效的格式条款。
关于商品房质量问题,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作了“不得据此拒收房屋、不得提出索赔主张”等约定,限制了买受人的权利。
条款内容:“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据此拒绝办理交付手续或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律师评析:上述条款中,对于非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约定,未明确是在房屋交付前,还是在交付后。若在房屋交付前,则出卖人有义务交付完好的商品房,若对买受人的购房目的造成影响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或延期交付,且有权依照合同的相应条款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若在房屋交付后,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则出卖人应履行维修责任,且出卖人除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外,造成买受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汽车篇
汽车销售企业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要求消费者须在其处购买车险,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
条款内容:“……3.乙方承诺在我司投保:□交强□车损□三责□玻璃□盗抢□不计免赔……”
律师评析: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办理贷款。该条约定明显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属无效条款。
物业篇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在“权利义务”条款中,加重业主的义务。
条款内容:“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律师评析: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连带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在该条款中未区分业主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径自要求业主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了业主的责任范围,加重业主的义务。律师建议修改为“对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造成的损失、损害,依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华晓夏胡琪琪通讯员金熙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