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与学生暑期工作有关的法律问题 快来看一看
温州网讯 暑期到了,不少准大学生和大学生选择兼职、实习,增加零花钱,或锻炼自己。在这过程中,一些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比如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各种名目扣钱等。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聚焦“大学生暑期工作”这一话题,摘取了部分读者碰到的法律问题,邀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效律师为大家解答。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效律师
A.准大学生可以开办补习班吗?
读者黄先生咨询:我和几个朋友是准大学生,看到外地有准大学生合伙办补习班,我们也想开一个暑期补习班,辅导周边的学生课业,赚点零花钱。我们打算把家里的客厅改成教室,招七八个学生就行。请问我们能不能办这样的暑期补习班?
律师解答:大学生暑期办辅导班可以说是年年遍地开花,又年年遭受质疑。不可否认,大学生办辅导班是一种学有所用的创业之举,对于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大学生或准大学生选择自发组织教育培训机构这样的方式,其性质属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分赢利和非赢利两种。根据相关规定,赢利机构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非赢利机构到民政部门审批。但无论哪种性质的机构,审批前必须通过教育部门、消防部门的前置审核,对师资、场地、消防安全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就上述要求,大学生或准大学生开办的辅导班基本不达标,属于违规开班。律师建议,若大学生想利用暑期时间赚取零花钱,也可以通过家教的方式,建议挂靠到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一方面自身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家教市场的正常秩序。其实,很多大学都有勤工俭学的机构,学生依托这种机构比较安全。
B.招到长期工可以辞退暑期工吗?
读者周先生咨询:我家表弟放假找了一份暑期工,兼职的,一天工资70元。当时说好是两个月的,可是前几天老板给表弟结前段时间的工资,让表弟明天不用去了。原因是他已经招到长期工,不再需要暑期工。请问这样合理吗?因为是兼职,没有签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为了增加实践经验或挣钱贴补家用,许多高中生、准大学生都曾经做过或正在做“暑期工”,有些学生甚至是几份“暑期工”同时进行。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兼职暑期工工作期间的薪酬、福利、社保、安全生产、最低工资标准等诸多与劳动有关的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即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向周先生的表弟这种情况,老板如果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目前的现状,学生暑期工作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伤害性事故,无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律师建议学生在投入劳动之前,最好先尽可能详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即便只是短期打工,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才能在遇到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C.大学生实习受伤算不算工伤?
读者杨先生咨询:我是一名准大四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到校企合作的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期间,我跟着公司员工外出工作受伤,请问我在实习期受伤算不算工伤?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律师解答: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实习生规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实习生不适用工伤,但并不意味着无法维权,受害人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建议,杨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D.网上代开“暑期实习证明”违法吗?
读者陈女士咨询:学校要求我们在假期实习,而且开学后需要提交一份实习证明,跟我们的学分挂钩。但是我有自己的安排,想在假期旅游、学习,并不想实习。有同学告诉我,可以在网上买到“实习证明”,到时候交给学校就好了,反正也看不出来。请问这样违法吗?
律师解答:每年的寒暑假,很多学校规定在校生需提交实习成果。面对假期实习,一些大学生“见招拆招”,在网上商家处购买代开“假期实习证明”。对于这种代开实习证明属造假行为,此种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购买假证明的学生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家给学生开具实习证明,有真有假,真的是一些私营公司使用公司真实的公章开出实习证明。但也不排除有商家售卖的实习证明使用的是假公章,虚拟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来开具实习证明,这种行为久属于伪造公章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民团体等相关公章,都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
另,大学生知假买假也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假期实习,是大学生积累社会工作经验、提升专业技能、获得自我锻炼的好机会,对大学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代开实践证明却让实习失去了原来的意义,更有失公平。
E.暑期工的工资标准有无相关规定?
读者刘女士咨询:暑期我去工厂打工,工厂招聘时候说基本工资3000元。但我应聘时,老板却说我是暑期工,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者,所以工资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是这样吗?工厂这样做合理吗?
律师解答:关于暑期打工的工资标准问题,因大学生仍在校学习,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者,也并非以打工作为谋生手段,因此劳动法中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并不适用于暑期打工的学生,也没有自身标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暑假工与公司为工作所达成的协议在实践中被视为劳务协议,双方关系为雇佣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关于工资等事宜属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但是根据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公司应该支付暑期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用工单位的行为并不违法,律师建议暑期工应在工作前与用工单位就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进行协商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以利于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实习生 李朦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