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国防教育网 2019-07-29 15:21:05

  主要对国际普遍通用的有关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律文件做出简要介绍。任何国家,不论因为何种理由都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的内政外交,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干预,或对一国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的威胁企图,均应受到谴责。一切国家均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国际合作和国际关系。

  关于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

  第20届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有关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文件。主要内容有:①任何国家,不论因为何种理由都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的内政外交,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干预,或对一国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的威胁企图,均应受到谴责。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来强制别国,以谋求他国在行使主权时屈服于该国,或取得任何利益。同时任何国家也都不得组织、援助、煽动、资助或纵容意在以暴力手段推翻另一国家政权的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另一国家的内乱。③各国均有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且不受外国任何形式干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④所有国家应当尊重各国人民不受任何外来压迫而自由行使其自决权,所有国家应致力于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和殖民主义。该宣言的通过再次确认了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条件,也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赵丕等《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国际军事安全(学科分册I)》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

  关于侵略的定义

  第29届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12月14日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文件。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

  侵略的概念在《联合国宪章》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宪章对侵略行为的构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易在解释和适用上产生分歧。195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78号决议将侵略定义问题交国际法委员会进行研究,但未能形成共识。1967年第22届联大通过第2330号决议,决定成立由33国组成的"关于侵略定义问题的特设委员会",自1968-1974年完成侵略定义起草工作并交由联大通过。

  该文件明确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文件列出的构成侵略的具体行为包括:①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全部或部分领土。②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③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军、海军、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⑤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支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限。⑥一个国家允许另一国家使用其领土对第三国进行侵略。⑦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分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文件提出: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辩护;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要承担国际责任;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该文件对侵略的定义作出了权威解释,是对潜在侵略者的一种威慑,也是国际法的重大发展。由于它是在世界上各主要政治力量之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背景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因而在内容上受到制约。一方面,定义体现了人类要求维持普遍持久和平的强烈愿望以及制止侵略的决心,另一方面它也融进了相当一些国家在使用武力问题上保留最后发言权的意图。在非武力侵略行为、首先使用武力、间接侵略、自卫权的行使、民族自决权等一系列问题上也反映了东西方国家之间、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原则分歧。(赵丕等《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国际军事安全(学科分册I)》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

  关于不容许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

  第36届联合国大会于1981年12月9日通过的文件。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了许多明确的规定,但这些原则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第3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本文件,进一步阐明了有关不干涉原则的权利和义务。各国的权利主要有:①一切国家均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②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国际合作和国际关系。③有权对自己国家的自然资源行使永久主权。④有权发展和利用新闻媒介,以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各国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①在国际关系上不以任何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家已经获得国际公认的现有国界,破坏其他国家的政治、社会或经济秩序,推翻或改变另一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各国之间制造紧张局势,或剥夺他国人民的民族特性和文化遗产。②确保其领土不被以任何方式用来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或扰乱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宣言宣布,各国有权利和义务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未决国际问题的解决,从而对消除冲突与干涉的起因作出积极贡献;在本国领土内奉行和提倡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致力于消除大规模公然违反各国民族和人民权利的事情;在其宪法权限内,对可被解释为干预其他国家内政或有害于促进各国和各民族之间和平、合作和友好关系的虚伪或歪曲的新闻传播进行斗争。(赵丕等《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国际军事安全(学科分册I)》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关于明确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并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联合国法律文件。同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开放签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约缔约国共有155个。

  公约包括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1)关于领海和毗连区,规定了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领海的宽度和外部界限,领海基线的确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领海的无害通过和毗连区制度等。2)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等。3)关于群岛国,规定了群岛国的概念,群岛基线,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等。4)关于专属经济区,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生物资源的养护,生物资源的利用,内陆国的权利,地理不利国的权利,权利转让的限制,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等。5)关于大陆架,规定了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大陆架上的钻探,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等。6)关于公海,规定了公海制度适用的范围,公海自由,航行制度,对违反国际法的活动的防止、制止和惩罚,登临权,紧追权,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等。7)关于岛屿制度,规定了岛屿的概念,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确定。8)关于闭海或半闭海,规定了闭海或半闭海的定义和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9)关于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规定了内陆国、过境国、过境运输和运输工具的定义,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及相关制度和措施等。10)关于"区域"即国际海底区域,规定了支配"区域"的原则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特权和豁免及海底争端的解决程序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等。11)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技术援助,监测和环境评价,各国应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进行国内立法制订国际规则,执行措施,保障办法和责任等。12)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规定了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国际合作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各国和国际组织的责任等。13)关于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规定了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合法利益的保护,基本目标,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和国际合作等。14)关于争端的解决,规定了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和适用这些程序的限制和例外,这些程序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机构解决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公约的9个附件是:附件1,高度回游鱼类。附件2,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3,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4,企业部章程。附件5,调解。附件6,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7,仲裁。附件8,特别仲裁。附件9,国际组织的参加。按公约规定,各附件为公约的组成部分。

  1994年7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规定,"本协定和公约第11部分的规定应作为单一文书来解释和适用,本协定和第11部分如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应以本协定的规定为准。"即该协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统一的整体。该协定是为解决西方国家对公约第11部分("区域")一些重要内容的不满、使公约能获得普遍接受而协商制订的文件。该协定事实上对公约第11部分和有关规定作了修正。它主要规定了关于第11部分的执行,本协定与第11部分的关系,签字、同意接受拘束和生效的程序及临时适用等。协定的实质性内容主要见于附件。该附件分为9节:第1节,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安排;第2节,企业部;第3节,决策;第4节,审查会议;第5节,技术转让;第6节,生产政策;第7节,经济援助;第8节,合同的财政条款;第9节,财务委员会。该协定规定:任何批准、正式确认或加入公约的文书应亦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定的拘束;任何国家或实体除非先前已确立或亦同时确立其同意接受公约的拘束,否则不可以确立其同意本协定的拘束。

  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7月29日签署《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1996年6月7日交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书。根据前述协定第4条的规定,中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亦即同意接受协定的拘束。中国在交存批准书的同时声明如下: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②中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的海洋管辖权界限。③中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群岛及岛屿的主权。④中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赵丕等《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国际军事安全(学科分册I)》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

  关于国际关系中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宣言

  第42届联合国大会于1987年11月18日通过的文件。主要内容有:①在国际关系中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对各国均有约束力,不论它们有何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和结盟关系,违反此项原则的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②违反国际法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占领的领土都是非法的;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受武装攻击时,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各国应尽力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国际经济环境的改善,以实现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各国应进行合作以防止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积极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源。③本文件的任何内容绝不妨碍被强行剥夺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人民取得这些权利,也绝不妨碍他们为达此目的而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支援的权利。(赵丕等《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国际军事安全(学科分册I)》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

温州新闻网全媒体矩阵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董晶亮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拜尔口腔医院
  • 1
  • 2
  •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