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有修订,来看解读
温州网讯 鹿城区府办近日发布新修订的《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取消了“住宅就地模拟安置后对模拟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货币补偿方式,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仍可继续按《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规定的补偿与奖励标准执行,其中第三条第(三)款停止执行。
安置房土地性质
划拨或出让均可
1、按安置房所处的区位划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安置房可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内,也可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外。征收项目范围内安置的房源一般为期房,征收项目范围外安置的房源可以为期房,也可以为政府存量现房。
2、按土地性质类型划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安置房土地性质既可以是划拨,也可以是出让。
征收项目范围内
住宅期房安置
(1)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及其应缴购房差价款。本次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住宅产权调换可安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微调,在确保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旧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部分,按其套内建筑面积的1.3倍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建筑面积。对于部分特殊类型未经登记住宅房屋计算奖励购买建筑面积时不再考虑众用分摊系数,同时取消户均增购相关规定。
(2)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被征收人签订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协议时,如安置面积较大,可以选择通过退购部分建筑面积用于折抵可安置总建筑面积的应缴购房差价款的方式,来最终确定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
征收项目范围外
住宅期房安置
实行征收项目范围外住宅期房安置的项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先以模拟方式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及其应缴购房差价款,再根据模拟安置房和实际安置地块安置房两者的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换算得出在实际安置地块可安置的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总建筑面积。为鼓励异地安置,模拟安置时可结合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提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3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
安置性质住宅
商品房安置
属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安置的,在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安置时可提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计价。
存量现房安置
估算有公式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存量现房安置的,以旧房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和现房市场评估价值进行结算。旧房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模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模拟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缴购房差价款。
房屋所有权人定位的现房建筑面积超出旧房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的3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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