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喝了酒还借车 这个车主没开车被判刑
温州网讯 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4·13”醉驾案作出判决,驾驶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当时同坐车内的车主巢某,因明知李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其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是瑞安首起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案件。
2019年4月12日晚上,李某(男,24岁,河南永城人)和巢某(女,26岁,河南永城人)两人与朋友一同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某饭店饮酒,直至4月13日凌晨离开。接着,李某向巢某借车,巢某在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对方驾驶,而自己也坐在了副驾驶位上。
4月13日凌晨1时55分,当车子途经瑞安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与一辆人力货运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受伤,最终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不久,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一家宾馆找到李某和巢某,两人的身上带有明显的酒气。经抽取血样检测,肇事者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已构成醉驾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醉驾机动车在道路上严重超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提供给李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叶雄伟通讯员郑悦慧李秧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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