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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除夕到初二可燃放烟花爆竹 11个区域禁止燃放

温州网 2019-12-24 07:44:00
《通告》显示,2020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1月26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温州网讯 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公开征求意见。12月17日~26日期间,市民可将意见反馈至市公安局,传真:89980560,邮箱:81258269@qq.com。

  《通告》显示,2020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1月26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此外,《通告》明确了11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第一个区域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第二个区域是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第三个区域是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第四个区域是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第五个区域是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第六个区域是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第七个区域是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第八个区域是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第九个区域是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第十个区域是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第十一个区域是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通告》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政务热线电话:12345,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50等电话反映。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蒋文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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