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限养区内养犬要登记
温州网讯 因为养狗而发生矛盾的事,在全国多地都有发生。近年来,全国多个城市出台犬类管理条例,包括西安、杭州、苏州、运城、威海、嘉兴等地。今后,温州也将有地方性法规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约束、处罚。
昨天上午,《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按照程序,该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五类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的除外
在公众场所,犬只随地大小便;遛狗不牵狗绳;犬吠声大,邻居不堪其扰……这次表决通过的条例当中,对于生活中常见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了针对性的要求。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养犬人应当即时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便溺物;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禁止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如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的,可以携带犬只进入。
此外,其他区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介绍,比如商店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可以由商店店主来自行决定,如果不希望犬只进入,那么要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另外,禁止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
限养区内养犬要登记,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规定,温州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在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哪里可以养犬?这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介绍,我市养犬将实施分区管理。在限养区的划定上,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既有法定的区域,也允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限养区。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
根据市区2018年城市规划实施情况,2018年底市区城市建成区面积为260.62平方公里。对于很多市民来说,自家小区就在限养区范围内,因此就要遵守限养区的要求。
在限养区内实行养犬重点管理,养犬要登记。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犬只初始登记。
限养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遛犬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遇人主动避让。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那到底哪些犬只属于烈性犬、大型犬呢?条例当中没有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介绍,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明确,“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这次《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就不再重复明确。
今年5月,市公安局曾在“中国温州”网站对《关于公布温州市区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了温州市个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但该内容是征求意见文本,正式文本尚未公布。
犬只伤人
无主犬将被收容
去年11月,温州发生多起流浪犬伤人事件,数十人被咬伤。
流浪犬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引人关注。在条例当中,并没有流浪犬的提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表示,流浪犬在法律层面较难界定,因此在条例当中以无主犬、弃养犬来指代。
对于这类犬只,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等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后,移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和维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实施。
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经健康检查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规定领养;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超过十日无人领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免疫、绝育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如果出现犬只伤人事件,怎么办?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的犬只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检疫,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
条例还鼓励养犬人为犬只实施绝育措施,为犬只投保伤人责任保险。
我市将建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掌握犬只“底数”
养犬的问题,都有哪些部门来分管?条例作了明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温州市一级就是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等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疑似狂犬等职责。其中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可以委托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予以公告。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犬只诊疗活动监管等职责。
我市到底有多少犬只,目前尚无准确统计。今后,这一“底数”有望摸清。
我市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实行联网共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接入该系统。有关单位应当将犬只免疫、养犬登记、违法养犬行为、犬只无害化处理、狂犬病疫情、犬只经营机构等养犬管理信息即时录入。
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不办初始登记
严重的可没收犬只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这次表决通过的《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今后将成为我市养犬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列为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要求禁止。其中,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这次表决通过的《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处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吕进科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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