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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人注意!个人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及记入信用档案

浙江新闻客户端 2020-02-10 10:01:00
温州人注意!个人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及记入信用档案

  2月9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提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将依法及时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在公共场所严格遵守佩戴口罩的规定

  《决定》规定,本市居民和外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服从、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个人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来)温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本市居民和外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违反有关规定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

  个人应当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个人瞒报病史列入诚信档案

  《决定》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及时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统筹做好“三返”工作

  《决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安全防控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的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企业复工复产导则和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的举措,推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强化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各类数字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推进数据协同共享,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和线上教育。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姜蕾蕾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