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网主题宣讲】温州市清朗网络宣讲员陈武:微信朋友圈这些信息不能随意发
温州网12月7日讯(记者 潘涌燚)“今后给张某供货要小心,此人是个老赖”……面对长期拖欠货款的合作伙伴,李某一气之下选择在朋友圈进行“曝光”。
随着网络的普及,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了人们社交的重要场所。很多人都会通过朋友圈向好友分享自己的动态或者心情,但殊不知一条动态可能就会触犯法律的红线——侵犯他人名誉权。
本期,“依法治网主题宣讲”活动邀请温州市清朗网络宣讲员、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武为你主讲——微信朋友圈这些信息不能随意发。
一开场,陈武便举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张三与李四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李四遂在朋友圈发布了对张三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言语,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三的个人照片。最终法院以名誉权纠纷,判处李四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小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他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陈武提醒,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勿由“受害者”演变为“害人者”。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是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用户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同时在协商处理纠纷时,双方应本着理性、克制的态度,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在朋友圈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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