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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通告

温州网 2022-03-26 10:13:00

  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

  通告(第 24 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疫情输入、传播链条,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主动履行申报义务。凡是从外省、外市来温的流动人口,均应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在到达温州辖区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或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人员要在到达温州辖区目的地时,立即向居住地社区(村)或派出所申报,并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

  二、社会管理主体切实履行登记报送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东(含二房东)、被投靠(含雇佣保姆)的户主、用人企业单位均应告知督促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在宾馆旅店、网约房、学校、培训机构、医院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寄宿、住宿的,由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送;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在3日内报送公安机关。上述各社会主体为流动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的社区(村)或派出所报告。

  三、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履行申报责任、不配合社区(村)和公安机关排查管理的社会主体、流动人口,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居住登记申报便民途径。为最大限度方便单位、房东、物业、中介报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信息及流动人口本人申报居住信息,公安机关全面开通社会化自主申报通道(网上办理)提供服务:

  1.登陆“浙里办”APP,进入“流动人口专区”进行网上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2.登陆“温警在线”微信公众号,进入“热门业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栏目进行自主申报登记。

  3.房东、流动人口登陆“温州安居”微信小程序或扫所在出租房“安居码”进行自主申报登记。

  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员通过“温州安居”微信小程序“物业助手”模块进行申报登记。

  5.用工企业、工地通过“员工远程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登记。

  可联系当地社区便民办事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服务窗口咨询办理,登陆“温州新居民”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便民工具操作手册。

  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25日

温州市公安派出所(新居民服务办事点)

  咨询电话清单(鹿城区)

  来源:温州鹿城发布

  原标题: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通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杨丽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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