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浙江人的生活!
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5月起,一批新规正式施行,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修订后的《浙江省禁毒条例》施行
3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禁毒条例》(←戳蓝字可查看详情),《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全省应当建立统一的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推动大数据等技术在禁毒监测预警、执法查处等工作中的应用。同时,对演艺行业的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作了从业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修订后的《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施行
新修订的《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预警信息报送要求,强调发布社会预警。新增条目“承担洪水、旱情和山洪灾害预警任务的各级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预案或办法规定,根据职责开展相关预警工作,并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
浙江将逐步完善海域资产产权制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分层设权空间范围。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征得原使用权人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避免因海域权属产生纠纷。同时,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要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册中注明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施行
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
一是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二是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三是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四是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五是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新规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予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除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外,其他所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都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年审业务。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审验机关收到网上年审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年审材料完成审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有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内容综合自中国政府网、浙江水利等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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