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宁波三渔民来温讨薪,要求船老大支付他们等待上船工作期间的工资3万元,结果船老大想赖账:“我都不认识他们,没上过船凭什么要我付工资”。所幸,作为中间人传话的渔船股东,不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坚守诚信,拿出了“确实是答应了他们的”的证据……最终让渔民得偿所愿。近日,这三起涉渔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渔民来温讨薪遭拒
去年5月,象山渔民老田等三人来到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说船老大欠付他们每人一万元工资,“我们找他要了大半年都没要到钱,这回从象山专门跑来,依然遭拒绝,现在就想在法院讨个公道,并明确表示不调解。”老田他们手里的证据十分简单,几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证人老代出庭作证的申请。
原来,船老大老林买了条刺网渔船,原本计划当年的8月1日出海捕鱼,但证书过户手续及船网指标审批直到9月份才办好。就老田他们主张的当年8月1日至23日期间工资,老林表示:“之前我确实让渔船的股东老代跟他们联系过,准备让他们上船工作,但是证书没办好没能开船,他们也没有上船工作,我也跟老代说了,可以适当地给他们补偿一点钱,但是他们非要拿到全额的工资,为了这条渔船我也亏了很多钱,现在船也卖掉了,我是不可能付给他们工资的。”
当承办法官就老林所说的情况向老田核实时,老田理直气壮地说:“去年8月1日开渔我们不愁找不到活,要是去别人船上干挣得更多,老林非说让我们在家里等他,说好要付工资的,这些老代都知道。”
传话股东提交证据
经查实,老代是渔船的股东之一,与老林、老代共同合伙经营渔船的还有老陈,在征求原告的意见后,法庭追加老代、老陈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因老田坚持主张船舶优先权,而渔船现已转让过户至周某,法庭也依申请追加周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准备进行第二次庭审。
承办法官不免担心,老田提交的证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且都是与老代之间的联系,他们与老林从未直接联系过。现在老林矢口否认,万一老代庭审缺席,事实将很难查清,老田败诉的风险很大。
好在案件开庭老代按时出现在了被告席上。法庭严肃地告知老代,作为股东,如果渔船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作为与渔民直接沟通的人,必须如实地向法庭陈述当时双方关于工资款沟通确定的内容。
庭审中,老林的委托代理人依然是全盘否定,认为8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渔船尚未过户,证书也未办好,老田更是没有真正上过船,主张的工资显然不能成立。
但实诚的老代在得知自己虽然9月份退了伙,还是要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形下,仍然对老田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老林7、8月份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在微信中,老代向老林发送了老田等渔民的身份信息和船员证;在8月1日证书未及时办好的情况下,老林坚持要求老代留住船员,并表示工资肯定是要付的,再等几天证书就办好了。
法院主持公道
法院经审查认为,老代基于合伙体的委托,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代表,与渔民之间就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具体事项的协商结果,其效力理应及于全体合伙人,应按老代对渔民所作出承诺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老田等船员虽未实际上船工作,但根据微信聊天中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达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老田等船员按照老林的要求一直在家等待,放弃了其他工作的机会,老林理应按承诺支付工资。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在船工作期间的工资主张享有船舶优先权,老田等船员未实际上船工作,其主张船舶优先权不能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老林、老代、老陈连带支付老田等渔民欠付的工资款,同时驳回老田等渔民对周某的诉讼请求。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被告老林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民法典合同履行原则有: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三渔民讨薪遇船老大耍赖 股东宁愿赔钱也要说实话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