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手发现宣传展示的院子没有了,房开商被判赔23万
温州网讯 “五层联排院墅,地上3层+地下2层灵动空间,独立入户,均享私家庭院,有天有地有院子。”相信很大一部分购房者都被这样的广告语吸引了,但房子到手了却发现当时宣传的院子没有了,询问开发商被告知只是宣传而已。近日,平阳法院鳌江人民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虚假宣传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5月,购房者朱某、章某与平阳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章某向平阳某置业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一套某小区商品房,总价为264万元。合同签订后,朱某、章某支付了购房款。2020年10月,平阳某置业公司通知朱某、章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在收房时,朱某、章某发现其购买的商品房不存在预售时宣传的“前庭后院”,与平阳某置业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实地查勘,发现该小区仅有部分房屋因消防通道原因,导致无法留足花园面积,其余户型均有花园面积。应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房屋合同签订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认为有花园情况下的价值为263万元,无花园的价值为240万元。
平阳某置业公司辩称:购房合同并未约定存在“前庭后院”,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下面有行小字标注“仅作展示之用”,不构成要约,具体权利义务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平阳某置业公司在公众号、沙盘以及宣传册上宣传展示的排屋含可供改造成前庭后院的花园面积,该宣传内容具体明确,且前庭后院作为平阳某置业公司售楼时的一个重要卖点,花园的有无对于本地购买排屋的业主来讲,无论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还是房屋的价格均具有重大影响。另外,平阳某置业公司在宣传册下端标明的注释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字体极小,且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并不约束朱某、章某。
综上,法院认定,平阳某置业公司在广告中加入“有可供改造成前庭后院的花园”的宣传行为构成要约,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约束合同的当事方,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贬值损失23万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
销售时说有“前庭后院”,收房时却找不到“花园”
虚假宣传!平阳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贬值损失
通讯员 慕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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