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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未表明“以公司名义”采购纽扣欠下十万元货款 法院:个人买单

温州网 2024-08-26 08:43:47

温州网讯  广州某公司法人代表来温采购十万元纽扣时,未表明“以公司名义”,该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该由谁来承受?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该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8月,王某向李某采购纽扣,累计货款十万余元,后王某仅支付了1000元便不再支付剩余货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便将王某个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主体不适格,自己系广州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行为,本案的被告应为广州某服装公司,故被告王某个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下单、收货及支付货款均是以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并未披露其系广州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表明该交易归属于公司,在原告向王某个人主张货款而没有向广州某服装公司主张的情况下,应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经办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以公司名义”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应向交易相对方明示其是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未显示代理或者职务行为、从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法人代表未表明“以公司名义”采购纽扣欠下十万元货款 法院:个人买单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诸君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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