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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施行!温州出台房屋“养老金”新规

温州网 2024-12-10 08:36:40

温州网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一直以来都是深受市民关注的焦点话题。今天,记者从温州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我市出台新修订的《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键词:缴存标准

按照是否设有共用电梯设定收费标准

“现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有了较大调整,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明显提高,这对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据市住建局房屋安全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新《办法》就缴存标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

在缴存标准上,新《办法》明确根据物业是否设有共用电梯,分为两类缴存标准:未设电梯的住宅和非住宅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缴存,设有电梯的则按90元/平方米缴存,拥有地下车位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关键词:保函创新

建设单位可凭银行保函代为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新《办法》,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代为足额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向管理机构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凭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办理该物业交付手续。

为规范缴存行为,新《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需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前代为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凭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并创新性地允许建设单位通过提交银行保函的形式代为缴纳,从而有效减轻了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也充分保障了资金的及时到位。

关键词:续筹方式

余额不足缴存金额的30%时,业主组织拟定续筹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怎么办?在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面,新《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当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金额的30%时,业主组织需拟定续筹方案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此外,物业服务人、业主组织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结余及时转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确保资金的持续积累。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详细列出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将设计、招标、监理、咨询、检测、保险等费用也可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并将资金使用分为普通使用、紧急使用和日常使用三种方式。同时,为应对当前市民电梯维修的紧迫需求,新《办法》鼓励通过购买电梯维修保险的形式,将电梯维修纳入日常使用范畴,进一步简化了维修流程,提高了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关键词:业主自管

明晰业主自管步骤,“云”表决提高决策效率

新《办法》对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要求和步骤进行了明晰,鼓励业主大会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并详细规定了划转自管的条件和程序。

新《办法》着重强调了信息化建设在提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能中的关键作用。明确指出,应充分利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推行线上表决机制,及时、全面地公布资金使用及管理的相关信息,以此提升决策效率。温州市住建局将主导构建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的集中监管与高效分析,从而促进进信息的透明化、管理的精准化,为业主的房屋“养老金”筑起一道坚实的数字防线。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明年元旦起施行!温州出台房屋“养老金”新规

记者 邓帆慧  通讯员 吕颖璐 叶剑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