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三大江流域禁渔4个月 这些江(河)鲜暂时不要吃了

凤鲚

香鱼

温州光唇鱼

刀鲚

光倒刺
温州网讯 自3月1日起,我市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将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包括鹿城区、永嘉县、瑞安市、平阳县等10个县(市、区),涉及全市700余艘内陆渔船。
春季是水生生物生长繁殖的黄金季节,为保护刀鲚等重要洄游鱼类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规定,我市的三大江流域进入禁渔期,禁渔期自3月1日0时至7月1日0时,在此期间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江海交汇禁渔界线向海一侧的水域,统一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禁渔期间,市县渔政执法机构将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聚焦共管区域、重点渔船、“电毒炸”、违规网具等方面,联动公安、海事、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联合执法、联动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同时,温州将进一步强化与丽水青田、莲都、景宁等“两市五地”执法联动,打造瓯江禁渔执法一体化新模式。通过常态巡查、错时执法、信息化防控的全时、全域体系,严厉打击禁渔期各类非法捕捞、非法销售行为。
那么,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将会面临怎样处罚?
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得知,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各类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取缔,对持证捕捞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违法的单位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对个人记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捕捞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禁渔期间,渔船上携带作业渔具,会有怎样处罚?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市农业农村局呼吁广大市民,在禁渔期间不要购买、食用非法捕捞的刀鲚、凤鲚、香鱼、温州光唇鱼等江(河)鲜,共同维护水生生物资源。
■新闻+ 以案说法
2024年6月28日,陈某某在鹿城区西州岛附近水域向4名渔民收购新鲜瓯江刀鲚,后陈某某在高速口被渔政执法部门查获。陈某某在禁渔期内向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渔政执法部门对其作出“没收渔获物47公斤,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夏某某驾驶渔船在楠溪江水域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时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后续移交司法部门。根据《刑法》《渔业法》等规定,夏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击的方式进行捕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737元。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3月1日起三大江流域禁渔4个月 这些江(河)鲜暂时不要吃了
记者:张嫣彬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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