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新规下月实施 被征收人可跨区置换土地
温州网讯 为强化市区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市域一体化,我市出台了《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补偿办法(试行)》,并将于下月起施行。
该办法共19条,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实物补偿机制、补偿内容、价值评估、土地置换与工业用房调换适用条件、双方议定的其他产权调换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等内容。明确补偿的工业用房为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非生产性用房,以及依法通过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建筑,可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功能置换方式。
在实物补偿机制方面,该办法建立“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或工业用房调换的,先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属地予以安置;需市域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安置的,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报市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以进一步解决各区工业安置用地资源不平衡,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
办法规定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且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有实际工业生产需求的,可实行土地置换;不足3000平方米或不足3亩的,原则上实行工业用房调换。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还给予一定的增购空间,即在工业用地面积许可情况下,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的1.2倍,跨区域置换用地不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的1.5倍;跨区域工业用房调换的可按原建筑面积的1.2倍给予调换。
为便于被征收人安置入园,办法明确用于调换的工业用房为小微企业园厂房且市场评估价高于其售价的,适当降低被征收人的达产经济指标等要求。同时,优化完善“用于调换的工业用房”相关产权分割条件,明确用于调换的工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按层实施,被征收人可选择等值置换商业、办公、住宅等用房。
另外,该办法还对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或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补偿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的,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8%的奖励;选择实物安置的,可另外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2%的奖励。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市区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新规下月实施
被征收人可跨区置换土地,最高不超过1.5倍
作者:佳雨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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