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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车位管理费被拦引官司,法院判了!

温州日报 2025-08-18 09:10:03

  温州网讯 业主未交纳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拒绝将其车牌号录入门禁自动识别系统,合法吗?近日,平阳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黄某是平阳某小区车位的所有人,当地某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该小区车位进行管理服务并收取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地下车位管理费为60元/月/车,业主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物业服务费采取预收,但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然而,黄某认为不应提前收取车位管理费,因此没有及时缴纳费用,但物业服务公司坚持“需续费方可延续使用”。2025年2月,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业主群发布通知称:“因车辆管理需要,系统对未缴费车辆无法自动识别,如需进入须在门岗登记后通知消控室手动抬杆。”由于黄某未交纳车位管理费,其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小区,就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限制车辆通行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虽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定程度的管理措施,但应当慎重把握管理的边界。物业服务公司之所以有权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因为其履行了对车库照明、清洁打扫、安全保障、交通指挥等职责,而非享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业主未按时支付车位管理费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但物业服务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主张权利。在此案中,物业服务公司未将车辆管理系统中业主车辆自动识别权限续期,导致黄某进入车库时需要登记后人工开启,无法自由使用地下车位,这一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黄某正常通行权利的妨害。最终,法院判决物业服务公司停止限制黄某车辆通行的行为。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专业维修养护、管理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业主支付相应报酬的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经过业主大会选聘后,在小区内履行管理、服务等职能。在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公司若对车位使用费、物业费等问题存在争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不能通过限制通行等妨碍他人权利行使的方式进行催讨。同时,对业主而言,可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但不能仅以物业服务质量瑕疵为由拒付物业费。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未交车位管理费被拦引官司,法院判了!

  记者:赵小娴 通讯员 慕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张湉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张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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