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引发大火损失114万元 两被告人均获刑
温州网讯 日前,由乐清市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公诉的周某、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审理有果。乐清市法院判决,周某、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乐清某施工地需要进行拆除作业,施工负责人刘某联系了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周某。2025年3月,办好动工审批手续后,刘某带着周某及其他工人来到工地准备施工。施工前,刘某提醒周某:“管道里有线缆,动工前记得封堵或者拿防火垫包一下。”
施工进程过半,刚完成第二处管道切割的周某正收拾气割枪,却听见一名工人大叫:“不好了,管道冒烟了!”众人急忙找灭火器灭火,然而火势迅猛不断蔓延。直到消防救援大队到来后,大火才被扑灭。经统计,此次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14万元。
事发后,消防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官分析该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25年4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8月,乐清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经查,火灾系气割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燃管道内的线缆等可燃物所致。刘某、周某事前虽已知晓需对管道内线缆进行防护,但实际作业中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更荒唐的是,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周某竟伪造相关证件交予刘某,而刘某在未核实周某证件真伪的情况下违规取得动工审批。两人在本次作业中均未正确履行安全防护义务,以致火灾事故发生。
检察官提醒,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失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忽视规程、心存侥幸的行为,都可能从“小疏漏”演变为“大灾难”。
来 源:温州都市报
通讯员 岳思轩 记者 吴祖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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