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在幼儿园猝死 保险公司以免责期为由拒赔

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作者: 周蓓蓓 华萱 2014-08-26 06: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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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一个5岁的男童在幼儿园意外离世,悲痛之余,孩子的父母得知,之前投保的幼儿综合险,可以拿到最高额4万元的保险理赔。按要求,孩子的父母上交了医院死亡证明等全部所需材料,保险公司却迟迟不肯支付保险金,最后称在免责期内发生意外,不能赔付保险金。

  保险期限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共6个月。

  免责期限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共3个月。

  短短半年的保险期,免责期却高达3个月,最后,男童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5岁男童幼儿园意外去世

  乐乐(化名)今年5岁,跟着父母来到平阳,他们一家都是甘肃人,在温州经营一家饭馆。乐乐还有个哥哥,在上小学。乐乐妈妈说,因为吃饭习惯不同,每天中午都给兄弟俩送午饭,日子过得平淡,也很开心。

  今年2月15日,乐乐的幼儿园开学了。当时乐乐做了一次入园体检,身体健康。2月17日,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购买一款“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即幼儿综合险,保费54元,保险期限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乐乐妈妈说,幼儿园老师常说乐乐特别调皮,也是买个安心。

  不料,3月6日,乐乐在幼儿园出了意外。当天,老师发现乐乐有些不对劲,他面色发白、呼吸困难,紧急送医,抢救无效,孩子去世。出于家里习俗的原因,乐乐父母当晚就把乐乐送回了老家甘肃进行安葬。

  保险公司迟迟不愿理赔

  “当时跟做梦似的,接受不了。”乐乐妈妈说,把保险的事给忘了。事情发生两三天后,还是一位老乡提醒了他们,孩子入园时买了一份幼儿综合险。乐乐爸爸马上给幼儿园老师打电话,询问是否有保险。老师的回复是,要等保单。

  在老家呆了一个月,乐乐父母回到了温州。过了几天,他们去幼儿园拿退回来的学费。这时,幼儿园老师告诉乐乐父母,根据之前投保的幼儿综合险,他们可以拿到最高额4万元的保险金。乐乐妈妈说,她看不懂字,既然保险公司说有投保,他们也按保险公司的程序办,想尽快拿到保险金。

  在乐乐父母的眼里,保险理赔本应简单顺利,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他们又气又恼。

  乐乐爸爸说,保险公司要求他们上交孩子信息、医院死亡证明等材料。之后,保险公司给了乐乐爸爸一张存折和纸条,纸条上写着银行账户和密码。“保险公司让我们等着,钱会打进来的。”

  可过了四五天,保险公司打电话告诉乐乐父母,乐乐没有医疗保险,所以不能拿保险金。“乐乐是有医疗保险的,但是老家那边把乐乐的名字写错了,我们可以打证明的。”乐乐爸爸解释说。然后保险公司让他们继续等待。

  保期6个月免责期占一半

  20多天过去了,保险公司没有打来一个电话。乐乐爸爸决定上门找保险公司。让他没想到的是,这回保险公司说,因为保单后面写明,自投保之日起90天内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乐乐父母不能获得保险金。也就是说,投保的孩子在幼儿园开学初的3至5月这90天内,有任何病痛引起的保险责任,对于保险公司都是免责的。这让乐乐爸爸无法接受,保单上的保险期限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免责期限占了保险期限一半,那保单上写保险期限六个月有必要吗?并且,他们签字时也不清楚背后有这条款。于是,乐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承认,只和幼儿园的老师提过相关条款,并未直接与乐乐父母接触。而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背面,并无加粗或特别列明,字也非常小。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就有关免责条款向乐乐父母作出明确解释,经调解,保险公司支付乐乐父母3万元保险金。

  律师说法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认为:本次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就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案中,保险公司非但没有对免责部分内容予以提示,而且投保时也没有与孩子父母直接接触,因此,本次保险合同生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同时我们注意到,该保险险种规定为180天保险期,却约定了90天免责期,免责期占到了保险期限的一半时间,这样的免责时间设定是否妥当,或者说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耐人寻味。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金道汉|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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