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一民房非法占用土地 裁定强制拆除3年未执行
核心提示:事过3年,该违建仍矗立在原地,邻里信访、投诉均无济于事。法院这份“准予强制拆除”的裁定,俨然成了一张废纸。
温州网讯 一处占地45平方米的土地,有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建起了5层高的楼房。因通行受影响,邻居多次投诉无果,打起行政官司,状告国土局要求履行职责。
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令国土局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国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院作出裁定,委托国土局予以强制执行。
然而,事过3年,该违建仍矗立在原地,邻里信访、投诉均无济于事。法院这份“准予强制拆除”的裁定,俨然成了一张废纸。
村民状告国土局
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这处违建位于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杏陶西路。根据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2006年2月,建强村村民胡某三兄弟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该45平方米土地及其附近擅自占地打桩,建造房子。
胡某的邻居胡老伯发现后,不断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2006年3月,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就此进行立案并向胡某三兄弟发放违法建筑停建通知书,但胡某等人仍然继续修建房屋。
据乐清市规划建设局虹桥管理局一份材料显示,胡某三兄弟所建的房子中,胡某房屋占地的45平方米全部是违法占地,胡某两个兄弟的房屋有部分为违法占地。
2007年4月,胡老伯开始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要求该局履行职责。2009年3月该局对这起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但迟迟未作出处理决定。
无奈之下,2010年,胡老伯打起行政官司,状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胡老伯诉称,他和胡某三兄弟是相邻关系,四户共用老房子的道坦、天井、通道、围墙等附属构筑物。可是,邻居胡某等人的违法占地行为侵犯了他的共同土地使用权,妨碍了他家的通行、通风、排水和采光等相邻权利,他多次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但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胡老伯请求法院判令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责,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院认定:
国土局怠于行使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此案经过了乐清法院的一审、温州中院的二审。
2011年1月,乐清法院一审判决,责令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对胡某等人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理决定。2011年4月,温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二审判决书中,温州中院认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胡老伯要求查处胡某等人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后,怠于行使法定职责,未能及时作出处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之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胡某拆除非法占用的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是,胡某未在该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接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就胡某违法占地建造房屋行为向乐清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2011年9月,乐清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拆除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用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执行申请。该行政裁定书载明:本院委托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强制执行。
乐清法院“强制拆除”的行政裁定作出至今已3年,胡某的违建仍未拆除。为此,胡老伯又四处投诉,至今没有结果。
国土所副所长:
局里有没有让所里执行,我干吗要跟你讲?
“既然是违建,就应该拆除。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法院也作出了裁定,为什么3年过去了还没有拆除?”对此,胡老伯说他想不通。
9月2日上午,胡老伯在记者的陪同下,再次来到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虹桥管理所询问此事。
胡老伯先来到负责全所监察工作的副所长郑元贵办公室。胡老伯说,之前他找这位副所长已10来次,每次都是“没有结果”。
“这个事,怎么样了?”胡老伯开门见山地问郑副所长。
“这事,我说了不算。”郑副所长明白胡老伯所指的“这个事”是什么事。
听对方这么回应,胡老伯马上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里掏出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等材料,想说明这是“板上钉钉”的事。
见此,郑副所长说:“这属于法律问题,你们去问局里(指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制科(指法规监察科),法制科会给予解答,统一回复。”
“这上面,法院就说让你们去执行的,我就问你们为什么不去执行?”胡老伯指着乐清法院的那份行政裁定书问。
“这上面有说委托土地所吗?”郑副所长回答。
“你们土地所是不是属于国土局的?你这是在推卸责任。”胡老伯有点生气。
记者对话郑元贵副所长
记者:“乐清市国土局有没有让你们去执行强拆?”
郑副所长:“我问你,这上面(指乐清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有没有叫我们所里去执行?”
记者:“那局里有没有就此事向你们作出指示?”
郑副所长:“有指示,说要把这事处理好,(毕竟)信访这么多年了。我们也在处理,不是没处理。”
记者:“那么,现在卡在哪里?”
郑副所长:“不要问卡在哪里,乐清市不止这么一起(类似事情),这样你懂不懂?你们还是向局里的法制科咨询吧。”
记者:“我们不是来咨询法律条文,我们就是想问法院让你们强制执行拆除,你们为什么不执行?”
郑副所长:“上面写的是让局里执行,你们去问局里。”
记者:“你们是辖区所,我们只好先来你这里。”
郑副所长:“你不要这样问,这上面没有写让土地所执行。如果局里让我们执行,我们不去执行,肯定会追究我们的责任,你懂吗?”
记者:“我们想确认下,局里有没有让你们所里去执行?”
郑副所长:“我干吗要跟你讲?”
国土局相关负责人:
法院“委托执行强拆”没有法律依据我们替他们履职,这说不过去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虹桥管理所没有给出明确答复,9月2日下午,记者和胡老伯又来到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寻求答案。
胡老伯来到该局局长办公室,局长不在,岗位显示牌显示“出差”。
之后,胡老伯来到副书记林志华的办公室。
“林书记,我的事情怎么样了?”胡老伯问。
“我不清楚。”林副书记抬头看了下胡老伯,没问什么事就直接回答了。
“你怎么不清楚呢?你找我谈话都谈了好几次了。”胡老伯问。
该副书记称,这事要找局长,“不过,局长在上海开会”。但随后他又建议胡老伯找该局法规监察科或信访室问一下。
胡老伯又来到该局法规监察科和土地信访接待室。法规监察科科长王旭勇表示,这事正在处理,最后会请示乐清市政府,“这事正在做,最后会跟你讲”。土地信访接待室一工作人员称,这事正在逐步解决,“类似的事,领导都放在肚子里,会有结果的”。
最后,胡老伯找到该局纪委书记董光云。董光云表示,该局分管监察的副局长因违纪出事后,目前“监管”这块由他分管。对于乐清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为什么没有执行,董光云解释,该裁定中“委托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强制拆除是法院的职责,国土局没这个权力。法院不履职,要我们替他们履职,这说不过去”。
“那你们有没有跟法院说明或进行协调?”记者问。
“没协调好。”董光云称。
乐清法院:
两家单位已形成“协调纪要”委托国土局执行,法院不再立案执行
乐清法院的行政裁定中,“委托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强制执行”是否如董光云所称的“没法律依据”?
对此,乐清法院方面表示,“委托执行”是有据可查的,2008年8月28日,乐清法院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就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了协调纪要,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这份“协调纪要”称: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不超过10件典型的土地违法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余案件,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执行的,由法院行政庭审查,如准予执行的,则直接在裁定书中载明“委托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执行”,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执行该案件,法院不再立案执行。
另外,2009年12月3日,乐清法院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对非诉行政案件委托执行具体操作进行了探讨,也形成了会议纪要。
该“会议纪要”称:双方就非诉行政案件委托执行建立协调机制。协调小组由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法院执行局局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组成,具体协调事项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与法院分管副院长进行沟通确定。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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