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夏季消防安全攻坚 监管排查整治不力统统问责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夏季是火灾事故高发季节。昨天,温州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印发《温州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并决定在全市实行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对消防安全隐患监管排查整治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根据《行动方案》,此次专项行动时间为6月20日至8月20日,排查整治重点区域和单位:省级、市级挂牌的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重点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其中省级火灾隐患集中区域有鹿城区双屿街道、瓯海区梧田街道、乐清市柳市镇、瑞安市塘下镇、平阳县万全镇、苍南县钱库镇;省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有温州商贸城、温州市万福医院。专项行动排查整治重点场所: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检查人员将对电气线路、消防设施、消防巡查制度等方面展开排查整治。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逐一排查,并分类建立排查花名册。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业主单位落实整改。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领导按照“挂钩联系、分片负责”的原则,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人大、市政协将成立专项督查视察组对各地任务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动作迟缓、工作不力、排摸整治不到位,以及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
1、违法建筑不得出租。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2、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的,应设置混凝土楼梯,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要采用钢制防火门;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要设置混凝土楼梯、设有楼顶疏散条件、配置逃生绳,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3、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如需设置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4、居住出租房应根据需要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停止使用电瓶车)。
5、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在整改完成前必须停止出租;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擅自拆封使用的房东、业主,一律采取行政拘留。
6、乡镇网格员、驻村干部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排查责任主体,对其网格内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要全面开展排查,对未按规定排查到位、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
7、乡镇(街道)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对网格员、驻村干部等排查上报的各类消防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乡镇(街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8、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执法责任主体,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未整改或依法处置不力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9、县(市、区)政府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负有监管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发生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要追责,主要领导要问责。
10、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承担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责任,因组织、协调和督导不力而未落实消防整治工作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
本文转自:温州网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跟帖评论服务自律规则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