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给“小三”数十万 妻子离婚后欲索回

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作者: 戚祥浩 欧文 2015-07-09 07: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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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婚外情人的介入,让夫妻缘尽。离婚后,妻子将前夫和其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夫情人返还前夫赠与的财产。此前,苍南法院曾受理一起类似案例,当时,苍南法院的判决,认为丈夫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赠与“小三”,有悖于公序良俗,小三应悉数予以返还。近日,瓯海法院却一审判决,婚外情人返还一半,这是怎么回事呢?

  黄某和王某都是江西人,两人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2011年的时候,夫妇俩还在我市办起了鞋材厂。生活有所起色后,王某并不满足。2013年,黄某发现了丈夫与四川籍女子姜某来往密切,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随后,王某向妻子出具保证书,承认自己和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有赠送钱财给姜某。但不久,黄某发现丈夫和姜某还是藕断丝连,于是双方在今年2月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两个月后,黄某将姜某、王某诉至瓯海法院,开庭时王某并未到庭。

  黄某起诉称,王某在与姜某相处期间,先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姜某的账户、姜某承租的店面及住所房东的账户、姜某父亲的账户等累计57万余元,其间姜某返还了21万元,尚有36万余元至今没有返还。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赠与姜某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由姜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姜某坦承自己与王某产生婚外感情,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认为主要过错方是王某,并辩称,王某转账给自己的款项中,有部分是自己刷卡套现,有部分已代王某支付鞋材厂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等,而部分赠与的财产均由王某与自己共同支配,如用于日常开销等,且王某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赠与行为也已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所以赠与行为有效,自己无须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姜某成为男女朋友后,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姜某汇款49万余元,姜某也数次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王某汇款21万余元,抵扣后仍有28万余元。另外,王某代姜某支付房租23459元,而姜某代王某支付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等款项共计11万余元,最终认定王某赠与姜某19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赠与姜某的款项属于黄某与王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因黄某与王某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黄某与王某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本案中王某擅自赠与姜某19万余元中的9.9万余元,侵害了黄某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故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王某向姜某赠与的9.9万余元无效,姜某应向黄某返还这笔钱。

  “苍南法院判决的案件,那对夫妇并未离婚,而他们审理这起案件,夫妇俩已经离婚,所以结果不尽相同。”瓯海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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