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遇暴雨“二次启动”受损 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来源:温州网作者:2015-11-17 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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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11月17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车辆遇暴雨受损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理赔,一直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争论不休的话题。近日,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奔驰车遇暴雨的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0.25万余元。

  奔驰车遇暴雨天气 发动机“罢工”

  2014年8月19日,温州突降大雨,雨势汹汹,多地出现积水。根据气象部门显示,当天晚上8点到次日晚上8点,降水量达到了132.8毫米,属大暴雨天气。

  8月20日上午10点左右,黄先生公司的司机开着奔驰车驶入了永强大道经瓯海大道地段,路遇积水,发动机熄火。司机再次点火想要把车子驶离积水处,却发现发动机和相关配件“罢工”。

  当天下午4点14分,车子被送到奔驰4S店修理,支付了修理费13.79万余元。车主而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合同条款相互矛盾 保险公司自称免责

  涉水的“大奔”是在2013年8月16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车主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从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车主缴纳了2.9万余元的保费,保险金额达198.3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免责事项第十条规定“发动机进水后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在投保的时候,已经告知了车主,车主也签字盖章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2.5万余元。对于这样的赔偿金额,车主表示无法接受。

  车主指出,《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责明确说明书》中的“发动机进水后不承担保险责任”条款,与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所附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相矛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法官:格式条款矛盾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

  2015年5月7日,作为“大奔”的车主,黄先生所在的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维修费用13.79万余元。5月29日,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保险公司提出,“大奔”受损是因为涉水后二次启动发动机造成的,但鉴定机构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发动机进水后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的履行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这样的免责条款混同于各项免责格式条款中,没有醒目提示或者警示,即便保险公司声称车主已经签字盖章,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详尽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车主不生效。

  根据车主提供的气象证明和车辆维修账单记载表明,暴雨是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失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而《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所附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暴雨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但在《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责明确说明书》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且相互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暴雨天气引发的发动机进水受损应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此案一审判决,暴雨天气引发的发动机进水受损应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已经签字加盖印章为由主张自己尽到了说明义务免责的主张不成立。赔偿维修及配件共10.25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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