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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告“东阳花儿影视” 此案一审将继续开庭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11-26 09:54:00

  温州网讯 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花儿影视公司”)状告蒋胜男,关于《芈月传》出版权纷争一案,北京朝阳法院前天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其立即停止《芈月传》的出版发行。

  而在温州,蒋胜男就《芈月传》著作权状告东阳花儿影视公司一案,目前尚未有结果。在北京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同一天,鹿城区人民法院给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限期10日提供证据。今年8月,此案因故中止审理。鹿城法院决定就此案一审将于近日再次开庭继续审理。

  《芈月传》出版权纠纷

   “东阳花儿影视”告蒋胜男蒋胜男被判违约

  由孙俪主演的电视剧《芈月传》将于本月30日播出。在该剧播出之前,同名小说《芈月传》在今年8月至11月由浙江一家出版社出版发行。于是,该剧出品方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将《芈月传》一书作者、电视剧编剧蒋胜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1.合同有约定,怎么能提前出版?

  东阳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12年8月,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就该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芈月传》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同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原著及发布网络。同时还约定,蒋胜男同意将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第三方。

  2013年6月,东阳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订《<芈月传>电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星格拉公司将其与蒋胜男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权利转让给花儿公司。

  东阳花儿影视公司认为,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胜男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且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日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发行小说《芈月传》(壹、贰),还出版发行了《芈月传》(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更严重影响了该公司对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造成重大损失。

  2.法院判决:停止小说出版发行

  而蒋胜男则辩称,2014年7月17日,在郑晓龙导演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制片方已明确同意同名小说《芈月传》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蒋胜男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合同看,蒋胜男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胜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同名小说《芈月传》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东阳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所以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

      《芈月传》著作权纠纷

  蒋胜男告“东阳花儿影视”此案一审将继续开庭

  蒋胜男,鹿城区人,国内著名网络作家、国家二级编剧,擅长创作历史性小说及剧本,著有《凤霸九天》、《铁血胭脂》、《芈月传》等知名作品。

  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告蒋胜男,而蒋胜男也告了东阳花儿影视公司。

  今年4月7日,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宣传载体上载明的编剧王小平、电视剧出品人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告上了鹿城法院,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除了要求赔礼道歉,她还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1.编剧怎么多了一个人?她怒了

  蒋胜男诉称,《芈月传》是她前几年单独创作完成的作品。2012年,她与东阳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到去年3月底,已分期将改编创作的全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共53集交付给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对方支付了全部创作费用。

  蒋胜男说,去年9月至今年1月,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完成《芈月传》的拍摄。但拍摄期间,出品方一直对她封锁拍摄情况。直到今年1月,出品方才告知她电视剧《芈月传》的拍摄工作已经完成,她要求对方提供前期摄制拷贝,以便了解前期摄制情况进行配合后期制作,岂料出品方一再予以拒绝。

  “从去年8月开始,互联网上发布的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海报上没有载明是根据我写的同名小说改编的。”蒋胜男称,电视剧的官方宣传海报是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发布的,上面非但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还在海报上载明“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这惹怒了蒋胜男。她说,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由她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而且编剧只是她一个人,和“王小平”无关。

  2.她上诉,要求被告道歉并索赔1元

  此外,在东阳花儿影视公司为电视剧《芈月传》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互联网宣传等诸多场合,宣称王小平是电视剧《芈月传》的“总编剧”或者“编剧”。这样的行为,蒋胜男认为是虚假宣传。

  蒋胜男还说,通过百度搜索《芈月传》,搜索结果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排名为“王小平、蒋胜男”。百度百科的词条解释不仅没有载明影视剧的改编出处,编剧还多加了他人的名字,并且排序在自己名字之前,蒋胜男认为百度百科的《芈月传》词条解释歪曲改写系王小平所为。

  蒋胜男认为,她是《芈月传》小说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芈月传》小说是《芈月传》剧本乃至于《芈月传》电视剧的原著,她又是这部电视剧的编剧,依法享有编剧署名权。东阳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的行为侵害了她的著作权权益,所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互联网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

  3.择日开庭,法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

  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并于今年8月21日一审开庭。但在审理过程中,因为涉案电视剧《芈月传》尚在后期制作中,播出日期还未确定,而且还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另外,当时被告的《芈月传》剧本还没有在广电总局进行剧本备案,所以案件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的条件。于是,鹿城法院当时裁定中止审理。

  前天,鹿城法院向被告方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被告在10日内提供《芈月传》拍摄稿与播放带等证据,以便法院进行侵权比对。

  昨天,鹿城法院方面表示,就蒋胜男与东阳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的著作权侵权一案的一审,将于近日再次开庭审理。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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