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男子伪造贷款资料 以客户名义套取700万元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6-12-09 09:35:00
私自截留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假冒客户签名,伪造贷款资料,先后冒用37人的名义,套取信用社资金700万元
查看评论
杨长旭 漫画

  温州网讯 私自截留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假冒客户签名,伪造贷款资料,先后冒用37人的名义,套取信用社资金700万元,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职工被控挪用资金罪。昨天,此案在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当地近百名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到场旁听。

  被告人夏某,泰顺籍男子,今年37岁,案发时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负责贷款调查等。因此案,夏某于今年2月20日被刑拘。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夏某因为手头资金紧张,便铤而走险,利用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人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假冒客户的签字,伪造贷款资料,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冒用37人的名义套取信用社资金合计7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民间借贷、偿还已到期的冒名贷款本金和利息。

  2015年8月,冒名贷款一事东窗事发,夏某将其名下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份、房产、商铺、车辆予以变卖,筹款用于偿还未到期的冒名贷款,共偿还冒名贷款本金354万元,支付冒名贷款利息106万余元,尚有346万元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夏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夏某交代,他因为金钱欲望的膨胀,不断投资,却遭到失败,导致440万元归还无望,资金空缺的窟窿越来越大。“案发后,我尽全力偿还非法套用的钱款,但最终还是填不满这个窟窿。我已经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持有的信用社股份偿还单位损失,甚至能借的亲友也都借了……”

  “我十分后悔,因为我的行为给我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给我原来工作的单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希望以后所有从事金融工作的人都要以我为鉴。我的父母已经年迈,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我出来之后,会尽量偿还。”在最后陈述阶段,夏某这样说。

  昨天,泰顺县人民法院未就此案当庭宣判。

  法官

  告诉你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通讯员泰萱)

下载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拜尔口腔医院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跟帖评论服务自律规则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