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查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开出十万元罚单

余杭晨报 2017-08-22 09:52:48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日前查处了一起企业员工离职后私自带走客户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十万元的决定。

  日前,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接到辖区内A公司举报,称公司原高管楼某、杨某先后离职,并同他人成立了B公司,B公司擅自使用A公司客户信息,造成A公司业务量大量减少,损失巨大。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A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核实。经核实,A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员工手册上有明确的保密制度,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也注明了保密工作相关要求。核实情况后,执法人员对A公司的举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楼某和杨某曾是A公司的副总理和销售经理,两人在任职期间就和他人一起成立了B公司,并通过不正当手段将A公司的老客户变成了B公司的客户,签订了合同。同时,楼某从A公司离职后,利用从销售经理杨某处获得的新客户询盘信息,与A公司新客户签订合同。两人离职后,将之前A公司的一些购销合同、客户名单通过手机拍照、笔记本电脑传输、word文件拷贝等形式带出公司,客户名单中包括了客户的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客户采购需求等信息。

  执法人员表示,由于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能够为A公司带来实际经济利益,且经A公司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法律责任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次案件中,楼某和杨某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了单,被处以了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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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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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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