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托人抚养因病去世 法院判赔53.7万元

温州网 2017-10-13 07:54:51

  温州网讯 永嘉一对夫妇因工作忙碌,将2岁儿子委托给他人照看,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不到半年,他们的孩子竟然因结肠炎症最终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悲痛之余,这对夫妇将照看人林某、吴某夫妇告上法院。

  日前,永嘉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某、吴某共同赔偿原告53.7万元。

  因外出经商将儿子托人抚养

  期间儿子因病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秦某和郑某是永嘉人,两人于2014年2月生下儿子小秦。

  去年4月9日,秦某因外出经商,经人介绍将2岁的小秦交由林某代为抚养。林某没有正式工作,平时有帮他人照看孩子以赚取托养费用。

  秦某和林某经协商约定:小秦交由林某托养,托养工资为每月3200元,按月支付,奶粉、尿包、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均由秦某自负,包括医疗费及其他额外支出。小秦主要由林某照看,有时候林某的丈夫吴某在家休息时也有一起照看小秦。

  在托养期间,林某发现小秦经常拉肚子,在出现拉肚子的症状时,她会带小秦到村里的卫生室找医生看病治疗,有时也给小秦喝自制的五谷杂粮茶。

  去年9月28日下午4时许,林某发现小秦又拉肚子了,就给小秦喝了自制的茶,到了晚上7时许,小秦拉肚子的症状没有改善,林某又给小秦喝了邻居给的药粉。到了次日凌晨,林某发现小秦脸色苍白,嘴唇淤青,同时小秦嚷着肚子不舒服,林某与家人便带着小秦到村里卫生室治疗,医生经检查后给小秦开了一些消化药粉和中草药肚脐贴,林某当场给小秦喝药及贴肚脐贴,事后带小秦回家继续睡觉。又过了几个小时,林某发现小秦病情越发严重,于是与家人一起送小秦到医院救治,在此过程中,通知了郑某。后经郑某同意后,医生放弃抢救,最终小秦因抢救无效死亡。

  对孩子疾病没引起足够重视

  法院判决托养人应承担责任

  小秦去世当天,郑某向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报案。同日,永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秦的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后鉴定表明:小秦系空肠、回肠、结肠炎症引起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且小秦身上有多处外伤。

  今年2月7日,永嘉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6月7日,小秦的父母向永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秦某夫妇的合理损失为101.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秦某和郑某夫妇将小秦委托给被告林某照顾,构成法律上的委托监护关系。

  林某在照看小秦期间,在发现小秦经常有拉肚子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未带小秦到医院作全面检查,又没有及时告知两原告。去年小秦去世前,林某未及时将小秦送到医疗条件好的医院就诊,而是选择去卫生室就医,延误了治疗时机,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小秦身上有多处外伤,可以证明林某平时照看不周,小秦时常发生磕碰致体表受伤,但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林某有虐待或殴打小秦。托养期间,吴某亦有照看小秦,故可认定为两被告共同接受托养,且托养所收取的费用亦归家庭所有,故吴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林某的过错程度,结合小秦死亡原因,法院酌情认定林某、吴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3.7万元。(此文原被告姓氏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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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委托监护期间,被委托人应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如果因受托人过错致使被监护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委托监护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通讯员嘉文

  记者张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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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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