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2018年社保缴费标准调整,7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社保局 2018-06-13 10:01:00
温州市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作出调整。新标准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作出调整。新标准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92元。2018社保缴费年度,温州市区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也就是说,基数下限调整后为3055.2元,上限调整后为15276元。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017年度缴费标准5368元的80%至300%之间申报,也就是说基数为4294.4元至16104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76656元。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37080元。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由0.8%调整为1%。

  什么是社保缴费基数?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

  什么是缴费基数上下限?

  答: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温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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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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