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办结“全国第一案” 业内人士这样期待

2019-10-10 08:05:21

  温州网讯 昨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这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称,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该案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及4名债权人5笔债权。

  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承诺无其他财产;并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4名债权人在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全国首例具有多项特色功能

  据介绍,这是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新突破。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评析该案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具有多项特色功能。首先,本案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次,本案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其三,本案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其四,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最后,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实施意见》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据介绍,温州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市政府在2019年把“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列为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七大引领性创新项目之一。

  今年8月,执行办案管理系统专门为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设立的“执清”案号上线,系全国首创。9月5日,温州中院发布全国首个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9月11日,温州中院公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并筛选了108件案件、24名债务人,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实质性操作,目前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19件。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李伟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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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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