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温州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温州网讯 自2020年1月1日起,凡温州市两级法院新受理的和未审结的一、二审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首次适用该标准。
今年66岁的郁某来自安徽,现在平阳县一家服装厂负责安保工作。2018年8月,他驾驶三轮电动车出门购买日用品,行经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时,被胡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撞伤。随后,郁某被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L1-3右侧横突骨折、右侧第三肋骨骨折。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80%的主要责任,郁某负20%的次要责任。
出院后,郁某要求胡某赔偿。胡某对赔偿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这笔赔偿费应当由公司承担,而公司认为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无法协商一致,2019年,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4万元,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金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予赔付责任。
庭审中,胡某和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过高,医疗费应按发票认定,另外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与本案事实相符,该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原告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万元,结合双方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郁某保险金14.7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840元的标准计算),胡某所在公司赔偿郁某1520元。
“郁某为农村户口,因为没有流动人口登记表、暂住证或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按照以往的规定,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温州目前已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因此,本案按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该案承办法官说道。
来源:温州都市报
通讯员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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