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速度引争议,消费者按购车费三倍索赔,结果……
温州网讯 3月12日,瓯海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汽车长途行驶后充电时间起争议的买卖合同纠纷,买车人要求索赔三倍购车款,最终未获支持。
2019年8月3日,赵先生从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订购一辆电动新能源汽车。他说,当时向销售人员咨询“能不能跑长途”时,销售员称这辆车每充电40分钟可达80%电量,高速有充电桩没问题。后来,他花费13.7万元买车。
随后赵先生跑起长途,但他发现车辆连续行驶400公里后,充电40分钟根本无法达到充电量的80%。他认为这与销售人员说的情况不一致。
2020年8月至9月,赵先生多次与销售公司沟通无果。2021年1月22日,他向法院起诉汽车销售公司。
在法庭上,商家称,销售人员并无承诺连续行驶400公里后每充电40分钟可达到充电量80%,而是按《用户手册》告知消费者。根据《用户手册》中的充电注意事项,车辆充电时的环境温度建议在0℃~35℃之间,应避免在低温或高温环境下充电。赵先生连续高速行驶400公里后,因电池温度较高甚至达49℃,充电桩会自动控制充电速度,导致车辆充电缓慢,属正常现象,也是保护车辆。
对此,赵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告知充电速度会受到环境温度限制,让自己以为充电速度是不受温度限制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主要对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争议,赵先生提出汽车销售公司向其承诺车辆连续行驶长途后每充电40分钟可达到充电量的80%,但没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车辆订购合约书》中也没有对车辆充电速度作出任何约定,无法证明汽车销售公司曾就车辆的充电速度作出不实描述。而且车辆《用户手册》中也对车辆充电速度会受到环境温度限制作出了明确说明。因此,车主赵先生要求销售公司三倍赔偿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李伟康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