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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居民供用电合同实施 余额小于50 供电企业应提醒

成都晚报 2014-01-01 03:49:32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由省工商局联合省经信委共同制定的《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个居民生活供用电格式合同。据了解,该示范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双方承担责任的公平性。

  示范合同彰显了居民用户的权利,明晰了供电企业应尽的提示义务。“以往的合同一般由供电企业自行提供,这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罗春介绍,该示范合同经市场调研、网上公示、专家评审,历时近两年得以完成。“该示范合同重新梳理和设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居民拥有了向供电企业索赔的权利。”

  提示:《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可在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网站上免费下载。

  邱雪成都晚报记者张婷

  供电企业的4项义务

  充值提示

  在充值余额小于50元时,通过费控智能电表提示功能、手机短信提示用电人及时充值。

  电表维护

  对于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受电点,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义务统一由供电企业承担。

  恢复供电

  对于使用普通电表的居民,以前欠费停电后重新缴费后,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的期限由3日缩短为24小时。

  先行负责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供电企业违约,供电企业应承担先向受损居民负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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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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