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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居民供用电合同实施 余额小于50 供电企业应提醒

成都晚报 2014-01-01 03:49:32

  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居民用户的违约责任

  居民在用电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转供电或擅自移动、开启、拆封电能计量装置及自行窃电,一经发现,居民需补交差额电费,并缴纳违约金。

  供电企业的违约责任

  如果居民在缴清了欠费,供电企业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恢复供电,供电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供电量对应电费总额的1%。向用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未供电量按用电人前6个月平均用电量计算。

  原标题:余额小于50元供电企业应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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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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