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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村规引争议:女儿后代分享集体经济收益先缴一万

四川日报 2014-01-02 09:33:04

   【观点】

  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青义镇地处绵阳城郊,目前处于经济加快发展的阶段。记者了解到,该镇10个村,过半数村有村规民约,其中有针对道德规范的,但更多的还是对经济利益方面的约定。“村规民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的重要手段和载体。”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冉敬军认为,村规民约可以实现在村民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他同时强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龙中村6组的这份村规民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冉敬军说,对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仅限于《宪法》表述,体现的是宪法精神。“但从‘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来看,付先生的诉求也有其合理性,少数人的权益也应该被尊重!”冉敬军说,如果村民民主议事形成规则后,少数人感觉自己的利益没有被体现或受到损害,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则,一个组只要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改完善,组上就应该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政府引导也有必要。”冉敬军认为,每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后,有一个建章立制的阶段,乡镇党委政府可以借此机会,指导和引导村民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力求满足尽可能多的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一个最大限度满足所有村民利益的动态完善过程。”成都市社科院“三农”问题专家胡燕认为,随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涉及村民经济利益方面的村规民约将越来越多,“因此必须保持顺势而变、顺势而为的心态,及时修改完善村规民约,确保最大限度满足村民合理需求。”

  延伸眼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一些曾被当地村民普遍认可的村规民约面临修改的呼声,而我省一些村已迈出完善的步伐。

  2010年,双流县胜利镇桂花村完善村规,该村在土地确权中制定新的村规民约,固化村级集体经济分配方案。实施中,有村民提出对本村大中专学生和复员军人分配体现不足,半年后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完善村规民约,满足了更多村民的利益诉求。

  在郫县红光镇宋家林村,村民代表们就村规民约中有关户籍迁徙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并本着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了最终决定,进一步完善本村村规民约。今后,宋家林村将针对有争议的户籍迁入情况,召开所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其是否能够迁入。

  原标题:要分享集体经济收益女儿的后代先缴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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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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