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飞霞南路系列烧车案开庭 嫌犯当庭翻供
庭审现场
法庭上当庭翻供
称7辆车并非他所烧
法庭上,公诉人称,胡某因仇富情绪,在其居住的市区海螺小区周围及从其住处至市区东屿路155号注塑厂上下班途经的飞霞南路两侧,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多辆汽车雨刮器下的塑料层,导致被其点燃的7辆轿车严重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合计91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胡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起诉书指控,法官问胡某有没有意见。
胡某说:“我没有烧车,所有的车辆都不是我烧的。”说到这里时,胡某流出了眼泪。
公诉人问:“你被关在看守所后,向公安阶段提供了两份悔过信。信中你交代了烧车经过,这两封信是你自己写的吗?”
“是的,不过是民警在车上教我写的。”
“这两封信是你被关在看守所后,自己交给公安部门的,民警怎么教你?”公诉人提高音量问道。
“反正我没有做过,我没有烧车!”胡某也扯高音量回答。
公诉人指出,将在法庭举证阶段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中。
延伸阅读
车主提民事赔偿
索赔金额达近百万元
今天上午,被烧车辆的7名车主中,有6名向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车主刘女士说:“冤心死了!好好的车子停在路边,居然被烧了!现在车子修都修不起来了,这损失的钱一定要索赔到底。”以下为每辆车被烧时间与车主的索赔金额。
3月18日清晨6时许,在海螺小区门口,一辆本田锋范牌轿车被烧毁,经鉴定车辆损失6.45万余元(上午的法庭上,因车主没在规定时间到庭,被法庭视为自动放弃索赔)。
3月18日晚上11时许,在东屿农贸市场附近,一辆别克赛欧轿车被烧毁报,车主索赔8万元损失。
3月18日晚上11时许,在海螺小区门口,一辆起亚霸锐牌越野车被严重烧毁,车主索赔10.48万余元。
3月19日晚上11时许,在方正大厦对面的道路上,一辆本田锋范牌轿车被烧毁,车主索赔6.603万元。
3月20日晚上8时许,在海螺小区附近,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被烧毁,车主索赔8.2万余元。
3月21日清晨6时许,在方正大厦附近,一辆路虎越野车被烧毁,车主索赔34.55万余元。
3月21日晚上8时许,在海螺小区一河边,一辆别克君越轿车被烧毁,车主索赔23.83万余元。
新闻链接
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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