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已进入禁燃烟花爆竹时段 放“开门炮”别违规

2014年02月07日 07:52:43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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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今天是农历马年正月初八,不少商家都会沿袭传统习俗——选择这一天燃放“开门炮”、开始新一年的营业。不过,根据市政府此前发布的通告,包括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及市区11个街道在内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这几天已进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违规者将面临相应处罚。

  限制区仅允许元宵燃放

  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划分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鹿城区的滨江街道、五马街道、南汇街道、双屿街道、松台街道;瓯海区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桥街道;龙湾区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街道。

  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仅允许2月14日(正月十五)的8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

  警方将严处违规燃放行为

  我市各级公安部门目前已组织专门警力开展巡查,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将对违规燃放“开门炮”者,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从往年的执法情况来看,考虑到风俗民情等因素,对商户燃放‘开门炮’的行为,公安部门主要还是以引导、教育为主,仅对个别引发不良后果的违规燃放行为进行处罚。”

  上述警方相关人员表示,《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制订于2006年,当时温州市区还有较多的老房子,对于燃放的限定较为严格。根据我市的实际状况和市民诉求,公安部门准备向市人大等递交关于修订《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建议,加强管控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源头,对市民燃放则以宣传引导为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减少执法和民俗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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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区11类禁止燃放区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1、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 谢树华 |编辑: 林振将|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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