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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 民间借贷迈出第一步

钱江晚报 2014-02-25 06:32:07
实施难点:银行额度、个人所得税,影响推广的两个利益点;一点期待:为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打开大门。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为保障《条例》全面贯彻落实,温州市金融办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引发广泛关注。

  那么,《条例》的实施,对于温州民间融资意味着什么?它能否为温州金融改革注入新活力?它对全省乃至全国的民间融资,又有何意义?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两年预热:

  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借贷备案登记”理念植入人心

  事实上,早在2012年国务院确定将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起,温州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从“地下”走到“地上”的工作就没有停止过。

  从2012年3月29日温州首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落户温州市鹿城区至今,温州全市已有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虽然截至2月20日,温州市民间资金在借贷服务中心借出和借入登记的总量接近40亿元,但与1100亿的巨大容量,还有很大的差距。

  “2012年上半年,我们单月的登记量不足1千万,但现在已经达到1个亿。”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说,两年来,他们最大的收获,就是成功地将“借贷备案登记”这一理念,植入了部分人的心中。

  徐智潜认为,《条例》正式实施后,借贷登记中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告诉记者,过去的引导借贷双方来登记,靠的是苦口婆心的宣传以及免费的专业服务。

  “但《条例》是法律,是告诉人们必须为之的明文规定。”徐智潜认为,任何习惯的养成都是逐步的,“不用多久‘登记备案’理念就将深入人心,这会大大加速温州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进程。”

  实施难点:

  银行额度、个人所得税,影响推广的两个利益点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必须备案,相当于对民间资金的数额、用途、参与方都进行了监管。

  就是说,在《条例》实施后,温州官方可以通过对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提前把控风险。

  但具体实施仍有难度。目前人们不愿将民间借贷备案的原因,除了习惯,主要还有:借款人担心民间借贷备案后,会影响银行给予的放贷额度;出借人担心民间借贷备案后,获利的部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就需要借贷双方自己权衡,借款人是愿意享受这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税款抵扣及应有的法律支持,还是为了保住银行贷款额度、顶着被罚款的危险继续隐瞒。出借人是愿意缴纳获利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80%的利益,还是为赚这20%,甘冒借款人跑路的风险。”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说。

  一点期待:

  为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打开大门

  《条例》的正式实施,也为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打开了大门。

  成立于2012年的温州瓯海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虽然近两年成绩显著,但黄永平坦言,眼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发挥。

  在他看来,原因一是2011年那场局部金融风波让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受到严重的伤害,有钱不敢借。

  二来,民间资本管理企业的身份频频遭外人质疑。“也怪不得大家,毕竟是新生事物,公信力不强可以理解。”黄永平说。

  黄永平很期待《条例》的实施。他告诉记者,《条例》将民间资本管理企业合法身份以法律形式明确,这将大大加强企业的公信力。

  “不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定向集合资金募集,或是企业定向债券融资,目的都是希望通过现代组织方式,让量大、面广的小资金的组织化程度、集约化程度以及投资能力得到提高,集中起来投入到合理的领域。”

  出台背景:

  温州民间借贷牵扯面广数额大,亟需规范、引导

  2011年,温州爆发局部金融风波时,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曾做过一份关于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调查显示: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融资总额大约在1100亿元。

  牵扯面之广,数额之大,一时令民间借贷成为焦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也因此成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十二条”任务之首。

  2013年11月出台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以及将陆续制定的相关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共同构成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依据。

  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副教授缪心毫,全程参与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完善。他告诉记者,与《条例》相比,《实施细则》还拓展了民间借贷的外延,创新性地将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等合法性身份尚有争议的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其中,“在我看来,这是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开放性态度的体现。”

  “《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了民间借贷的阳光性和规范性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从地下状态变成法律上有名义、有人管、有规则的阳光化状态,有助于防范民间借贷的一些风险和混乱。”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金道汉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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