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温州民间借贷大事记
条例解读:让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
四大亮点
亮点一:设立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
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或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不在备案要求的民间借贷,借贷当事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
解读: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额度较大的民间借贷是《条例》重点调整的内容,通过建立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和登记制度,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大额民间融资的情况。为了让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亮点二:创新定向私募融资工具
规定:企业法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这两种方式的合格投资者为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每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解读:现有的金融体系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条例》对定向融资的规范和鼓励被视为解决温州经济发展“两多两难”问题的有力举措。引入定向融资,可以引导本地的民间资金支持本地经济的发展、民间的小额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条例》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比《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更低,有利于企业加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亮点三:创新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规定:为满足和服务不同借贷人群的需求,《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其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第二类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开展供求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第三类是设立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行业服务等。
解读:《条例》明确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等机构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引导和鼓励。零散的民间借贷难以在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发展上发挥作用,通过现代的组织方式和服务机构,让量大面广的小资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集约化程度提高、投资能力提高,然后进入到合理的领域,最终把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办大事,能够提高小资本服务大项目的能力,使民间融资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亮点四:首次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规定:温州市、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并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解读:《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主体地位,解决了以往融资监管主体不明、民间融资“生了没人管,想管不能管”的问题,填补了监管缺位。《条例》同时强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和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有利于形成地方金融管理局与金融业“一行三会”之间形成部门协作、条块结合的监管机制,更加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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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小企业主,最近有一个好项目要投产,但自有资金缺口较大,在银行贷款额度紧张的情况下,初步打算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往根据法律规定,向30人以上公开募集资金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问新出台的《条例》,对于这类民间融资是否有所松绑?”
《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已明确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应予强制备案,可理解为承认了此种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融资有利,但仍有待于法院态度的明确。建议这类民间借贷以企业的名义,而非企业主的名义,因为这样可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规避可能的借贷风险。建议考虑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以及民间借贷中介处申请借贷。具有较强实力的,可考虑定向债券融资。
“乐清民间金融比较活跃,我和朋友都有不少钱出借给他人,月息2分。对于我们这些普通出借人来说,该如何保护借款安全?”
建议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敦促借款人去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备案。若借款人不去,你可按《条例》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去备案。就利息而言,按现有规定,建议利息不超过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基准贷款利率,高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不会被界定为非法所得。
“我曾将100万元借给一位朋友,朋友说自己资产近亿元。但是,民间借贷风波发生后,我朋友跑路了,我的这笔钱也打了水漂。事后,我才知道他向很多人借了钱,总金额有数亿元。类似我这样的受害者,就是被对方的“资产多”与“高额利息”所蒙蔽。新出台的《条例》,有没有具体措施防范类似情况?”
《条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借贷应予强制备案。如果借款人不愿去备案,出借人最好主动备案,或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我有一笔钱存放在一家典当行里吃利息。《条例》对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有无相关规定?”
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典当业务。如果典当行向你支付了事先约定的利息,不属于违法收入。不过,若不支付约定利息,借款人从法律层面无法索要。”
五大细节
1.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2.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3. 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4. 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视同相应核减其本金数额。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吸收他人资金转贷牟利,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
5. 民间融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专家学者:纵论民间借贷的“温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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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潜(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负责人):
民间借贷备案意味着规范有了备案制度,将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有了规范的合同文本,在纠纷处理起来时会快捷很多。规范了之后的民间借贷,对民间融资亦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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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心豪(温州市金融研究院副教授):
企业融资更值得去关注条例关于定向债券融资与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部分,其实更值得去关注。这两块内容是关于企业融资的,它有别于目前市场上的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传统债券融资,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可以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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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浙大光华法学院教授):
民间融资终结“三无”状态《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结束了民间融资无人管理、无人服务、无人尽责的状态,将民间融资监管纳入了政府考核的体系,责任、权力、利益对应,解决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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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攀(北大常务副校长):
像温州商业一样辐射到全国民间融资不光温州有,其他很多地方都有。怎么样规范,今后其他地方就可以参考我们的《条例》,再结合当地的情况进行一些操作。温州这个《条例》的辐射作用是很大的,温州地方融资的经验也会像温州商业一样,辐射到全国,甚至会辐射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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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
激活民间信用体系积极一面我们知道温州也好,长三角也好,传统民间融资信用体系有积极一面,也有明显的消极一面。过去民间融资靠的是亲属、熟人之间的信誉,随着金融风波的发生,传统民间信用体系崩溃。但传统体系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作用了?我认为不一定。通过这个《条例》来激活传统民间信用体系中积极的部分,使得我们对风险的防范能够多层次、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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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彩申(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
民间借贷要有下一步的配套制度民间融资中最难管、问题最多、风险最大的是民间借贷,《条例》把民间借贷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一种进步和创新,但是能不能有效地推进下去,要靠下一步的配套制度。像《条例》中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就需要建立一个比较有效、完整的激励机制。《条例》中也提到对备案的借贷人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这个政策上的支持是什么,要具体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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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斌(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
温州上市公司数量还太少按照全国平均水平,温州应该有20个上市公司,而现在是12个,还是比较低的,应该进一步推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解决融资问题还是要靠直接融资,上市是直接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杨玉柱(银监会处置办巡视员):
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的乱象非法集资有两个重要领域,一个是长三角,一个是珠三角,这跟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系。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走在前面,我们及早发现和整治问题,可以为其他地方起到示范和引领。《条例》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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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民(央行条法司副司长):
未来定位是规范好吸存机构或者个人《条例》确定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在传统的基础上将范围界定得更加清晰。这个条例未来的定位就是规范好吸收存款的机构或者个人。如果个人以放贷为业,理论上应该受到恰当的监管。咱们这个《条例》对民间融资概念的定义考虑到了未来跟《放贷人条例》的衔接问题,这是一个亮点。
牛太升(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
“婚外恋”转变成“合法婚姻”《条例》开了三大法门:民间借贷、企业债券和集合资金。通过这个《条例》,让民间融资、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有了名分、有了规矩,也有了“婆婆”——有人管它,这就解决了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浙江省民企和民资之间,原来这种“婚外恋”的关系,转变成“明媒正娶的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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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靖忠(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
民间借贷要鼓励别人备案《条例》备案机制有很大的创新,原来民间借贷有其隐蔽性,备案后就由地下变成公开了。另外,以前的民间借贷没有税收问题,一旦备案还有所得税的问题。这对银行的信用,特别是信贷还有警示效应,但对借贷双方来说,并不一定是正面效应。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实施好备案制度,确实要建立起很好的激励机制。
章恒筑(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庭长):
把破产法纳入到《条例》中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破产法不仅仅解决企业的退出问题,还要解决企业的救助问题和风险防范问题。破产法的作用就是把风险提前释放出来。对此,省高院出台了很多政策,温州中院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们希望明年温州这方面的工作可以继续进行,而且把它纳入到《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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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民间借贷合法化 他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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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地下钱庄进行重点监管外,温州目前正在构建民间借贷活动的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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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全国民间借贷的改革具有标杆性的意义,未来在温州的经验成熟之后,应该尽快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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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过去颇有争议的民间资金融通形式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予以保护,使之合法化,这是一个大胆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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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理性化将逐步得到提升,民间借贷的新渠道将逐步产生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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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套上法律缰绳
不仅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从“地下”走到“地上”的平台,更打开了庞大的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的三扇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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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难点:银行额度、个人所得税,影响推广的两个利益点;一点期待:为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打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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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借贷全面合法化
把原来地下的混乱的充满各种风险隐患的民间融资活动拉到地上,使民间融资真正做到阳光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