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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离婚后女方该不该“净身出户”

四川新闻网 2014-03-13 01:23:16

  反对者:会出现职业婚姻人男方也会成为受害者

  四川手机报攀枝花读者:如果这样做会出现一些婚姻职业人,今年离婚得10%~30%的财产,再找一个男人嫁了再离再得财产,这样的女人很快就可以致富了。

  四川手机报遂宁读者:不支持,这个代表只是说到了婚姻的某一方面,离婚也存在着很多复杂的因素,男方也会成为离婚的受害者。这样做对男方很不公平。

  中立:应该分清过错大小再定补偿力度

  四川手机报成都读者:我认为如果有孩子或已结婚三年以上就可分得,如果结婚时间不久,又无子女对男方是不得好公平,而且以后男人会恐婚。

  四川手机报浙江读者:我觉得应该分情况,如果女方没有收入来源应该补偿,目前国内的情况有些男方承担的家庭责任与女性一样多,而的确也有很多女性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这样就应该立法加大补偿力度。

  记者调查:大多数年轻人不在乎房产证名字女性独立是王道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年轻人都没有对房产证名字的问题,表现出过多的重视,大多数人表示,能找到适合结婚的对象才是最重要的,婚姻如果因为房子而闹得不开心,那也不算是真正的婚姻。

  在受访的年轻80、90后女性中,大部分人表示只有女性独立才是保障权益自己的王道。本来男女就应该平等,光是偏女性也不行,男人也会因为家庭而付出的东西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律师说法:“谁首付,房子归谁”说法很片面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向记者解释,对于“谁首付,房子归谁”说法是很片面的。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二、一方在婚前完成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三、婚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双方共同财产);四、离婚时双方对该房产不能协议分割等等条件,才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且会依照规定给予另一方补偿。所以现行的法律解释是尽可能的站在公平与正义的角度上的,不仅仅只归纳为“谁首付,房子归谁”。

  专家观点:建议有点“雷”,需拿出依据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领域专家胡光伟认为这个建议有点“雷人”,代表从保护女性角度出发提出来的建议有一定道理,但是立法资源是有限的,关于“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依据是什么,还有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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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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