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出台《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司法保障20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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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3月13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董忠波 汤婧婧)3月13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召开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联席会议,随后温州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民间融资备案登记证据效力及相关法律后果等问题均作出了回应,从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保护。有专业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解决温州民间融资难和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
《纪要》共分二十条,明确了对《条例》中规定的应予备案的民间融资行为,如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三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等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立案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必要时引导当事人按照《条例》的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依法登记的移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对于经依法办理备案且履行公证手续的民间借贷合同,还可直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准予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情况还成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依据。这些规定,从司法层面彰显了备案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和法律意义。
《纪要》明确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温州指数”),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以自有资金进行临时调剂发生的借贷行为,可作有效合同处理。据法律界人士分析,这些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国现行判例或传统裁判思维。
《纪要》还回应了广大诉讼参与人的关切,对以逃废债为目的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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