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元话费欠款违约金22元 以违约金之名收滞纳金的钱
业主投诉物业合同约定“滞纳金”
房管局:无权干预合同行为
昨日,市民王先生拨打成都商报热线电话,讲述了他与滞纳金的一次“正面交锋”。
去年底,王先生购买了光华大道一段荣盛花语城的一套房子。王先生说,在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其中一条规定为: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王先生说,他看了成都商报的“滞纳金乱象系列报道”后才知道,“滞纳金”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于是,他向成都市房管局和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了投诉。
青羊区房管局
合同行为,行政部门无权干预
昨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相关负责人称,类似投诉都会转交基层房管局进行处理。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来到青羊区房管局采访。该局副局长聂荣梅表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条款是双方的自愿约定,对于合同行为,房管部门并没有权力进行介入干预。
聂荣梅表示,如果业主认为滞纳金收取过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判。
市物业协会
修改合同,应经业主大会决定
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市物业协会副秘书长苟强表示,物业协会只是全市物业公司的行业性组织,不能直接处理业主的投诉。既然业主已经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合同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业主觉得个别条款不合法,需要修改,也必须通过业主大会一致决定,然后跟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成都商报记者孙兆云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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