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计生委解读"单独两孩":3月20日为界判断是否"抢生"
原标题:以3月20日为界判断是否“抢生”
昨日,省人口计生委在其官网对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解读。其中,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不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3月20日为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日期,“单独夫妻”在3月20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将被视为违法生育,城镇居民将缴纳不超过24万的社会抚养费。
婚前双方有子女
不能“单独两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共包含三种情形:“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城镇居民“抢生”
缴款不超24万
我省3月20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判断“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如果“单独夫妻”在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前未出生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违法生育的处理,同样以3月20日为时间界限,“单独夫妻”在《修正案》实施前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处理】
“抢生”
“单独夫妻”在3月20日之前生育第二个子女,城镇居民最高缴纳不超过2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无证生育“单独两孩”
“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未办理“生育证”,城镇居民缴纳不超过3万元,农村人口缴纳不超过1.3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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